: 建議將3-4修訂為
: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 一 退文(需經板主群多數決)
: 二 刪文
退文("全站"累計、全站影響)
"第一次"被退文是3天後可消除
再來每一次就要等180天(半年)才可再消一篇退文
因為是輔助處罰
所以會有 "4-1 退文" 這種情況
造成有人會遇到,明明水桶三天過去
但因為是全站累計第二篇退文
所以還要等半年時間,才能在 本板及其他退文限制:0 的看板發文
這樣不是比在本板 半年水桶 處罰還重?
而且水桶是要累犯幾次?才能讓被判到半年以上?
再來看板規 3-8
3-8 同一文章違規而處直接"水桶半年"以上者,須經板主群多數決同意後方施行。
既然一篇退文能造成的影響比半年水桶還嚴重
為何不能和3-8一樣,由板主多數決?
上面都只說一退文
如果是多退文,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