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ozendoor (搗輝)》之銘言:
我簡單的回應一下關於心理學的議題
關於監獄實驗跟Milgram這兩篇我並沒有特別去看原始文獻
所以也不特別提,這篇主要就我認為心理學理論應用在法律上的問題進
行闡述
為什麼說有問題呢?
因為即使是最堅定的自由意志跟意識支持者(e.g., R. Baumeister)大概
也必需承認人並非全然理性,而是會受到很多內在(e.g.,情緒)跟外在(
e.g.,權力、社會結構)等因素的影響,而有行為上的不同
就目前主流的觀點,人的目標是階層性的、而且可能同時存在複數甚至是
互相衝突的目標
一般而言人通常是依照最高層的目標來選擇下面的子目標來配合以達成特
定行動
但這個目標選擇的過程是會受到很多其他內在跟外在因素影響的
例如
假設我現在口渴了,為了解除這個狀態,我產生了一個上層目標,姑且命名
為"解渴"
在這個目標之下我先選擇了子目標一"拿起杯子去裝水"(當然光拿杯子又有很
多不同的目標階層,但那就不討論)
結果我找遍整個心理系卻發現在都沒有水了
於是我又產生了個子目標二"去活大買飲料",然後因為我買到了,就完成該行
動
類似上述例子的狀況並不罕見,當然該例子只舉外在因素而以,但要換成內在
因素也是類似的狀況
而如果扯到跟法律有關的狀況上,就我對法律的理解,自由意志應該是個重要
的議題
但問題是要如何定義"自由意志"
像上述例子來說,我整個解渴過程到底算不算是由自由意志決定?
如果真的要拿心理學觀點來看,這個行動並非完全由自由意志決定,因為我第
一個的目標其實是受阻的,所以我改變目標
但雖然我依然基本上是自行決定去買飲料的,因此還是有自由意志的存在
可是我選擇快速的買飲料解決問題,而不是等水煮好這點,恐怕又有受到內在
狀態(渴)的影響
所以說這就是使用心理學觀點在法律事件的判斷上會產生的問題
如果有真的再看社心或甚至認知論文的人,應該不乏看到一個研究收了複數變項
然後跑個迴歸,R^2不滿0.4的狀況
這就是很明顯的表現出人類行為的複雜性
如果硬要套心理學理論,卻又只講其中一個自己認為重要的因素,其實最後容易
有明顯的偏誤,因此不適合做定論
因此,我覺得心理學理論對於法律案件的適用性其實不太好
畢竟我們的東西通常都只能說"有此可能"
但如果要認真的探法這些可能的話,那我想肯定會對整個事件的判斷造成干擾的
但如果是只取其中一者的話,那大概就是做建議的程度,而不適合當成結論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