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裡面有一條服務條款
您對本公司之授權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為您或您的授權人所有;但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時,即表示您已同意授權本公司可以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該等資料,並得在此範圍內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並保證本公司ꠊ洏峞B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抱歉不會上色,我把重點抓出來
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時,即表示您已同意授權本公司可以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本公司及本服務之目的,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該等資料,並得在此範圍內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
也就是說,上傳的作品尖端想幹嘛就幹嘛
還可以把權力轉授權第三者
就我自己解讀是這樣,有沒有對這類條款特別精通的人可以打我臉?
因為尖端是華文小說裡相當認真的領頭羊
不太希望他有這種流氓條款
此外條款就是合約的一部分,不存在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帶
條約怎麼寫,法院就怎麼解釋
所以請不要說公司只是想嚇阻,僅供參考什麼的
以下歡迎開大:不爽不要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