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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怒告中國《此間的少年》作者 一審獲判賠836萬
2018-08-17 00:2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本名查良鏞的武俠小說名家金庸,先前控告中國作家,筆名「江
南」的楊治,所著的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侵權與不正當競爭,中國廣州市天河區人民
法院在8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楊治須賠
償查良鏞188萬人民幣(約新台幣836萬元)。
本名為查良鏞的武俠小說名家金庸,控告中國作家「江南」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侵
權與不正當競爭,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楊治須賠償查良鏞
188萬人民幣(約新台幣836萬元)。(資料照)
綜合外媒報導,《此間的少年》屬於「 同人小說」的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
畫、小說、影視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是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
查良鏞指控,他在2015年時發現,在中國出版發行的《此間的少年》,故事裡的角色名稱
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等,全部來自他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
傲江湖》、《神鵰俠侶》中的人物,甚至人物關係、特徵與故事情節都與他的作品情節雷
同。
查良鏞認為,楊治未經許可,大量使用他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出《此間的少年》,並出
版發行,嚴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另外,楊治也利用作品高知名度,盜用原作人物名稱、
人物關係、故事情節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嚴重妨害他對原創作
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過,法院認為,整體上《此間的少年》雖然使用了查良鏞4部作品的大部分人名,部分
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故事
建立在查良鏞作品的基礎上,基本上沒有提及、重述或是其他方式利用查良鏞作品的具體
情節,而是在不同的時空下創作出不同的校園青春作品。
因此,《此間的少年》是楊治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並非根據金庸作品改編的作品,因此
並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不過,查良鏞的作品與作品元素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擁有較高的商業市場價
值,而楊治創作的《此間的少年》以此吸引網友關注後出版發行,以獲得版權獲益,行為
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故楊治與查良鏞在市場上存在競爭關係。
因此法院宣判,楊治和相關出版商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
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而楊治及出版商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約新台
幣747萬元)及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0萬元(約新台幣88萬元)。
感覺蠻特別的判決
不過,法院認為,整體上《此間的少年》雖然使用了查良鏞4部作品的大部分人名,部分
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故事
建立在查良鏞作品的基礎上,基本上沒有提及、重述或是其他方式利用查良鏞作品的具體
情節,而是在不同的時空下創作出不同的校園青春作品。
我的理解是
只要沒有以作品基礎上利用具體情節作衍生創作,就不違反著作權
所以以別人塑造出來的人物,拿去使用是不違反著作權的
頂多是
1.別人的人物知名度高
2.以其知名度拿來吸引客群而獲利
這樣改判不當競爭
雖然一般還是會被判處罰
但若是抄的知名度不太高
或者沒明顯獲利
就算原作者想告也告不了
以同人來說
以原本作品故事衍生的二次創作是違反著作權
但以別人設定拿來搞無限流或召喚到現世或非原本故事的世界,則不違反著作權
感覺這樣有點奇妙
另外
這案例是文字的
如果能是用在圖像的話就更有趣了
比方一堆拿別人腳色搞的遊戲
像300英雄可能就可以解套了
就算不當競爭,也是給點錢就好了
算是強制授權,你不想授權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