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文涉搭售 律師建議談授權
2018年08月24日 01:26 中國時報 許文貞/台北報導
日前金庸告江南案被大陸視為「同人作品第一案」,也讓同人創作蒙上疑慮,不過大陸法
院一審判決結果不認為江南侵權,也留下討論空間。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律師蕭雄淋表示,
大陸稱「不正當競爭」就是台灣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公平競爭」,意即利用他人知名度讓
自己知名,就像是搭售,讓一般人以為是一樣的內容,卻影響到原作的利益。
蕭雄淋表示,「像是多年前台灣曾有公司出版《灌籃二部》,標榜是日本知名漫畫《灌籃
高手》續作,內容角色有許多雷同,後來就被法院判決侵害著作人格權。」
蕭雄淋也指出,雖然大陸法院判決江南並未侵害金庸的著作權,但從法理上來看,江南大
量使用金庸小說角色的姓名、個性、特徵等發展新的小說,其實也是侵害著作財產權,「
若只是用名字,沒有用其他的細節,還可以勉強說不是,但此案中65個名字雷同真的太多
,應該需要談授權。」
「同人」一詞源自日本「同人誌」,原為一群純文學同好共同創作出版的書籍或刊物,後
來在動漫文化中興盛,為粉絲出於對原作的喜愛而在類似原作的設定下衍生出新創作,有
同人漫畫、同人小說等類型。
蕭雄淋表示,日本的同人創作盛行的原因,是由於代表出版產業的著作權團體與同人創作
相關的協會達成產業協議,「只要同人創作不超過協議中的規則,原作的權利人就不會追
究侵權行為,讓同人創作以粉絲的型態存在去發展市場,不只能帶動原作者的利益,也能
鼓勵更多人投入創作。」
蕭雄淋表示,在台灣由於文字著作權的產值不高,目前沒有智財局認可的文字著作權管理
團體,能代表出版社與同人活動相關協會達成類似日本施行的產業協議,也讓同人創作形
同遊走法律邊緣,「台灣最好盡量跟日本一樣有類似的協議規則,對雙方都有利,而不是
兩邊互相對立。」
作家季季也認為,無論是仿作、續作、再作或改作,「同人文」的法律尺度如何拿捏是一
大問題。她以張愛玲為例,「1998年中研院院士李歐梵曾在麥田出版《范柳原懺情錄》,
是以張愛玲名作《傾城之戀》男主角范柳原之名仿作,也屬『同人文』,如果張愛玲當時
還在世,以她的脾性,李歐梵也許也會吃上官司。」
傅月庵則認為,《金瓶梅》便是從《水滸傳》的一回衍生出來,「有人覺得故事有遺憾,
就會想繼續寫,有的作品也有它的文學意義,所以我不覺得不好。但如果原作者已經提出
異議,最好就不要這樣做。」
(中國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824000868-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