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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常扮同人誌動漫角色 男友竟辯:不知未成年
2019-01-19 08:18聯合報 記者王長鼎╱即時報導
(記者王長鼎╱新北報導)
新北市駱姓男子因熱衷同人誌活動,3年前結識也喜歡同人誌、年僅14歲少女,
2年前藉口邀少女製作同人誌道具,發生超友誼性關係,甚至開車送少女回家途中,
在車上硬上搞「車震」,少女事後向姐姐哭訴遭人「欺負」,由家人陪同提告。
新北地院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駱男7個月刑期,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駱姓男子於105年12月參與同人誌動漫展,結識年僅14歲的國中少女,因雙方
都住在新北市新莊區,也喜歡同人誌活動,隔年起交往密切,因駱男會攝影、做道具,
常約在少女至其住處製作同人誌道具,幾乎天天見面。
106年8月見少女穿裙子,竟一時性起,半推半就與少女發生第一次性關係,事隔2個多月,
駱男開車載少女返家,在少女住處附近暗巷,與少女在車上發生第二次性關係。
少女事後躲在房間啜泣,為姐姐發現才哭訴遭人「欺負」,卻又不想破壞雙方關係,才會
關在房間裡獨自流淚。
駱男到庭坦承撫摸少女胸部,並未發生過性關係,且對少女尚未成年,則辯稱交往時完全
不知情,則被當庭打臉。因少女雖說二人交往時常會打扮成同人誌的樣樣,
但也曾多次穿國中學校制服到駱男住處製做道具,法官認為,
校服上都有繡學號,駱男怎可能不知少女未成年。
新北地院認為駱男共犯兩起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依妨害性自主罪,各判處5個月徒期,合
併應執行7個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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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誌是指喜歡漫畫人物,並打扮與漫畫人物相同的活動,圖與本案無關。聯合報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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