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赤燭聲明說的很明白啦,只是很多人還是把不同層次的問題混在一起才會吵半天吧。
第一個層次是「嘲諷他國元首」,這個當然是言論自由,只有程度差別:像是「呢嘛叭唭
」的諧音是不是腦補,小熊維尼是不是嘲諷,或者和納粹標誌或者嘲諷天皇可不可以相提
並論--但是說到底,這些也都還是言論自由,不會影響最後的判斷。
第二個層次才是比較有分歧的,就是「想要賺別人的錢,是不是就要尊重對方的禁忌,不
管禁忌有沒有道理?」就像是伊斯蘭餐廳賣豬肉。這個層次的爭議則是尊重「信仰」的範
圍,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可不可以相提並論,以及就算都是信仰,是不是仍然存在可以理
解和太過荒謬兩種狀況--但是這也就是「大不了不要賺」的問題,我們嘲諷中國人玻璃
心的同時,也沒有拿著飛彈逼迫中國人應該吃下去。
第三個層次是應該也沒有問題,卻一直被混淆的「商業信譽」問題,也就是餐廳想要賣豬
肉可以,在伊斯蘭國家賣也無妨,你有信仰自由不要吃也沒逼你吃,但是我要賣什麼也是
我的自由--但是你找了當地人投資,卻不告訴對方你打算這樣行使你的自由,於是不只
你被玻璃心抵制,對方也跟著倒霉--很多人拿這個來說所以赤燭的「言論」有問題,或
者反過來拿「言論自由」護航,其實都是混淆了前面的層次和這個層次。
言論自由不只是想說什麼就說什麼,還要是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不應該牽連別人(特別是
如果赤燭真的不在乎中國市場,那更是自己沒差,卻害慘合作夥伴)
但反過來說,這終究是「行為」而不是「言論」,或者言論的表達方式值得商榷,也不能
反過來成為言論不恰當的論據。換句話說,只要願意對言論「牽連他人」的部份負責(賠
償),就算是賣到對方國家,他們也還是有嘲諷他國領導人的自由。
就算用那些想要幫中國譴責赤燭的人的話,赤燭的行為是納粹集中營模擬經營好了,然後
賣到德國或是以色列,被禁就被禁,那也還是他們的言論自由。而這樣的道德問題,則是
「我們要對自己言論負責」的當然結果--反對或是譴責言論,也是言論自由,只是並不
能構成「禁止」的理由。
而赤燭其實很明白問題在哪,他們跟合作夥伴道歉,也願意賠償,那麼剩下的就是他們的
自由,就是這樣而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