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ndy22050 (貝瑞)》之銘言:
: 1. 合約有沒有規範「乙方產出之內容物不得造成甲方形象受損」
: 這個條文很稀鬆平常,因為你一家正常的乙方公司,一定會去謹慎處理產出物
: 如果甲方形象受損,那我自己乙方也會爆炸,正常公司不會出這個包
: 因為覺得不會發生,所以條文後面產生的賠償通常都會任甲方開
: 大部分會是「若造成甲方形象受損,乙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 這個「全部賠償責任」意思就是,維晶可以列出各種受損,全部都要赤燭賠償
: 例如你害我維晶以後都不能在中國推出遊戲,我初估這樣損失超過2億,赤燭你都要賠我
: 也就是說,這一條文造成的傷害,根本就不是還願在中國賣幾套的問題
: 維晶想喊多少就喊多少,只要法院相信就好
懶得講了,
先就你內容對於商業利益的部分先來討論一下....
你已經把期待利益跟信賴利益混雜一起講了
台灣普遍法律常識已經不足了,拜託別誤導了好嗎,靠這行吃飯也沒人這樣好嗎
由於中國的民法通則可說是完全照搬台灣的民法通則
所以我就直接用台灣的部分解釋給你 另外也可參考中共民法通則114條(前推文我有說)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