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視夏生父有無收養瑠衣陽菜
或陽菜媽有無收養夏生
若夏生父陽菜母與他方子女收養關係皆不存在,即可結婚
(一)設無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
依民法983條一項,一定親屬關係之人不得結婚。
查本案,無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夏生與瑠衣的關係為血親的配偶的血親,無民法上之親屬關
陽菜與瑠衣同。
(二)設有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
依民法983條一項二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內者,不得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不相同者,不在此限。
查本案,瑠衣經夏生父收養後,與夏生成立二親等法定旁系血親,受前開六親等不得結婚之限制。又雖其旁系血親為收養而成立,惟不符本條四親等或六親等之要件。綜上所述,瑠衣與夏生不得結婚。
惟終止收養關係,夏生瑠衣即可結婚,同條三項收養關係消滅後直系親屬仍有適用之法律,不適用於法定旁系血親。
陽菜與瑠衣同
(三)綜合以上,陽菜瑠衣都我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