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06-10 22:04:46剛唸完刑訴 來講講真的發生在台灣的故事
基本上羈押有期限
偵查中兩個月
審判中三個月
可以延長 一次兩個月
偵查中一次
審判中依據所犯罪行不同各有規定 目前累積最多五年
那因為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所以1.期限屆滿未合法延長 2.期限屆滿但未裁判或起訴這兩種情況是撤銷羈押 必須釋放
錯!
依據目前刑訴108條八九十項規定
可以再聲請/決定羈押 能再羈押兩個月
WTF!?
"裁判!怎麼可以羈押撤銷後又羈押!"
這個奇葩且智障的立法是因為一個案例
書記官甲忘記在被告乙的羈押期間 導致乙羈押期間期滿當場釋放
然後乙就人間蒸發 從此消失
(假設乙羈押期間兩個月 但書記官忘記期間 原本預計要提醒檢察官/法官延長 但因為書
記官忘記 導致屆滿 結果當場釋放)
為了這個案例 所以立108的8910項....
個案立法??
整間立法院沒人注意到嗎!?
這大概是聽過最扯淡的立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