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9-07-19 21:52:54※ 引述《Fighttot (水晶宮的魷魚)》之銘言:
: 不討論精神病 我不是醫師
: 不討論判決 我不是法官
: 我只是想問 為什麼有病可以成為減刑的理由?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 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這是法條 為什麼法條中 有病可以成為減刑的理由呢?
: 說到底 刑罰的意義是?
以法律人的觀點來看;
給予一個個體刑罰(or任何罰)的時候,
首要是他的行為值不值得處罰?
比如偷隔壁同學桌上一張衛生紙,而且真的沒什麼其他因素,也沒前科,
之前也沒偷過,就是只偷這一張拿來擤鼻水。
(為什麼上面這句要這麼囉嗦就是先排除其他因素)
在刑法上就符合竊盜罪的要件;
但法律人會覺得被侵害的人失去的法益太微小了,
不值得給予刑罰來處罰他。
類似案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92004
於是你可以瞭解到真的完美契合犯罪的要件,
也會因為各種因素來決定一個犯罪者是否要給予刑罰,或者是否刑罰要有所增減。
假設是一個知道自己有患病且累犯過的人會怎被判刑會跟酒駕一樣加重還是減輕
作者:
Ben40 (來自巴哈的魚酥)
2019-07-19 21:56:00原來台灣有簽兩公約喔
作者:
lordmi (星宿喵)
2019-07-19 21:56:00那就很明確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加油站問他為什麼買兩桶
作者:
AN94 (AN94)
2019-07-19 21:56:00先進國家
假設病患可預見自己時常有大機率發病,但不預防不就診不吃藥的,該比正常就診的病患更重刑罰還是更輕刑罰
作者:
Puye (PUYE)
2019-07-19 21:57:00雖然有精神病 但還是要以當下的行為能力來做標準
台灣簽了 但被聯合國以非會員退回,只是有通過立法院會,所以還是有國內法效力 應該是這樣?
作者:
lordmi (星宿喵)
2019-07-19 21:57:00油,他回答要去加發電機。京阿尼和發電機完全無關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19-07-19 21:57:00自嗨公約
作者: LoveSports (愛運動) 2019-07-19 21:58:00
警察問他為何做這種事,他回因為被抄襲,這就是有動機就算是他自己誤會,那也是有行為能力之下的犯案
兩公約也不是只有廢死 也包含各式基本權利 如參政權與社會權
國際不承認台灣有簽,但有經過立法院 所以國內具有效力所以理論上是有效
作者: Sunblacktea (陽光紅茶) 2019-07-19 22:02:00
以這篇來看 那我覺得這次減刑的機會不大了
讀過法律的一定都知道那個為了偷一張信紙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例xdd
這個人是不是神經病有差嗎 他就算不用接受任何法律制裁 這輩子也只能在痛苦中度過了 全身大範圍燒傷要過正常日子都沒辦法
作者:
PTTjoker (視茫茫而髮蒼蒼)
2019-07-19 22:19:00樓上說得真不錯, 想想治活他在痛苦中度過餘生, 也算報應燒傷之痛苦可不是割什麼器官再移植就好
作者:
Orisinal (http://orisinal.com)
2019-07-19 22:24:00台灣沒簽啦 立法院自己決議決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