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判決是有問題的。
這邊的圖畫, 立法應該是指對一個真實的兒童少年臨摹、寫真、素描,
而不是完全虛構的圖片。
因為前提是「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那完全虛構的圖片, 何來兒童及少年的法益對象?
(說人話: 你對哪個兒童及少年有下列的行為了?)
法官(不限於台灣)會去超譯法律, 是很常見的事情,
而先進的民主國家, 比較傾向去打到最高法院、爭取合理的自由權,
台灣人則傾向說, 「這樣踩紅線了」
這是為什麼先進的民主國家, 法治也勝過台灣。
當然, 台灣的司法算是保守而落後的, 這的確是風險。
※ 引述《nicetree (nicetree)》之銘言:
: 很抱歉,二次元的如果旁邊有旁白說是 小學生,國中生等
: 一樣違反兒少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49條第1項:
: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
: 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
: 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案例: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
: (有罪部分)
: 扣案如附表編號6 所示「正確的性教育」、編號8 所示「清 一色是童貞」
: 書籍(漫畫)內容,有外表稚嫩、清澀之男、女裸體、性交,及撫摸、
: 裸露生殖器特寫等圖畫,兼有「這就是中學女生的全裸喔」、「你是國
: 中生吧?可不可以陪我做愛啊?」、「請問~你還是國中生吧?你曾經
: 和女生發生過關係嗎?」等對白文字,有上開漫畫節錄內容影本在卷
: 可稽。
: 上面資料都查的到,別以為二次元就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