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ornno (喬魯諾.喬巴納)》之銘言:
: 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是一個很破的句子,不要再去引用它了。
: 真正可恨的人不會有值得可憐的地方。不要為可恨的人收買不必要的同情。
: 他如果不放火,還是個值得同情的人,一旦放火,選擇用傷害別人去宣洩他的不滿,從
那
: 一刻開始,他的身份就已經轉變成一個惡人,惡人不管你有什麼苦衷依然是惡。
: FINE,可能有人說,難道有人全家快餓死了,偷錢偷麵包也算是惡? 這頂多算是壞,但
不
: 是惡。 惡必須是建立在惡意傷害他人的前提上。
: 讓我想起日前,國內有個冷氣工在火車上殺死警察,理由是發洩對社會不滿。
: 據那人的妻子說,他都收不到款項,壓力很大,所以才殺人。
: 這理由只能呵呵了,殺一個跟你不相干的警察,不管你有什麼理由都已經不重要了,坐
牢
: 吧。
: 遺憾的是社會上每多一個這種敗類,就有無辜的人為之喪失生命。
: 再度為京阿尼犧牲的無辜員工默哀。
我跟你觀點相同,但理由是不一樣的,因為我不會去否定可恨之處必有可憐之處這句話的
真實性(儘管我真的沒看過這句話......可是這也不影響我們討論這句話的價值)。
你好像因為這件事的關係,就否定了這句話,我認為是不對的,可恨之人當然有可憐之處
,不然事情不會莫名其妙地發生。可是,這不因此代表這個犯人不用付出它應有的代價,
甚至我認為能盡快判刑就盡快,因為可憐是個事實,但,也只是個事實。
事實不能成為辯護的藉口,就像在客觀能力上,人有吃屎的能力,但我們不會說人就應該
吃屎一樣。事實跟規範的差別是必須區隔開來的,而不能混在一起。也就是說,就算兇手
有再多可憐之處,就算他曾被霸凌,都不能成為辯護的藉口,我們頂多就同情而已,同情
不代表這個縱火犯不應付出相應的代價,不然下一個受害的,就會是我們自己(而且還是
無緣無故燒了一群跟他TM沒有仇的無辜大媽們)。
題外話:我也不推薦直接用善惡的概念套用在這個例子,因為世上沒有人類能證明絕對的
善是甚麼,所以很多時候會不小心變成另一種壓迫方式,這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