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iya2000 (風見)》之銘言:
: https://reurl.cc/QyNo9
: 在animate網站看到的
: 商品下面有注意事項
: *注意:如選擇超商取貨付款未領取者,已觸《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爾後將無法
: 使用超商取貨付款。
: 想知道超商取貨付款未領取的話,真的觸犯《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嗎
: 有人因此被抓去關嗎?
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
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
產上之損害者;主觀構成要件為意圖損害他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就是屁孩以他人名義訂了20份披薩,地址寫別人的,會不會構成本罪呢?
實務上有對此情形討論,有肯否二說:
肯定說:此說認為該行為冒用他人名義買披薩,即屬用詐術之行為,而該披薩店則因此受
有食品廢棄及送貨成本之損害。屁孩應明知該他人會拒收披薩,仍為此行為,具有損害披
薩店之意圖,故成立本罪
否定說:此說認為屁孩是以惡作劇心態以他人名義訂購食品,目的是捉弄他人,其並無犯
罪故意,況且店家仍能將披薩帶回並販賣他人,未造成實際上損害,故不成立本罪
最後實務見解採否定說,認為不成立本罪
原PO問的便利商店不去取貨的情形,我們再舉一個例子對比前面的例子
我們先不論較難判斷之主觀,就以客觀上來看,訂貨人是本人,訂的東西是點兔BD一套
他人名義vs本人名義:很明顯以他人名義更有可能有不法意圖,用本人名義白話一點就是
比較有誠意
披薩vs點兔BD:披薩拿回去搞不好都冷掉軟掉了,能否再拿出來賣則有疑問。點兔BD放再
久又不會自己壞掉
我們可以看出來後者的侵害是比較低的,那麼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既然侵害較大的前者
都不成立犯罪了,後者更不可能成立
買受人頂多需負民法上的受領遲延責任,無刑法第355條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