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laptic》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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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有時間,就順便大略回應一下好了……
: 主要主張大概在於,原繪圖師、著作方(公司)等有無宣告禁止任何形式的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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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話,就會形成所謂的「無版權物」,且與抄襲等無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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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你們馬來西亞的玩法,不過二創這回事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裡面稱為改作而不是重
製。
然後第二十八條明明白白規定了改作權專屬於著作權人,所以不用宣告什麼,本來就禁止重
製了。
還有我看不懂你拿正面表列跟負面表列是想表示什麼
總之著作權相關的刑事責任在台灣跟日本都是告訴乃論,只有著作權人可以主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