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dsl15888 (去留)》之銘言:
: 好奇遊戲公司封鎖帳號的合法性?刑法360
: 就是外掛,但沒有侵略修改遊戲公司伺服器的那種外掛,
: 只控制自己電腦鍵盤滑鼠的那種,自動練功、自動瞄準等等的,
: 這種外掛雖然也破壞遊戲平衡但依法應該是無法可管,
: 因為手動練跟電腦自動練都是自家電腦的事,跟遊戲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
: 那遊戲公司怎麼還可以封鎖玩家帳號?
某案件的裁判書 上訴人是玩家 被上訴人是暴雪
(一)按系爭使用條款第5條第3項及系爭授權協議第1.1.6條均約定:
遊戲客戶不得向任何人分享或洩漏帳號或登入資訊(見原審卷第16、21頁);
系爭授權協議第1.3.2.1條約定:遊戲客戶同意於任何情況下,不使用作弊程式,
如有違反,進行系爭線上遊戲之授權將被取消(見原審卷第22頁);
系爭遊戲規範亦規定:禁止任何形式之作弊,包含使用第三方軟體自動進行任何遊戲
及帳號共享(見原審卷第43頁);系爭使用條款第6條約定:暴雪娛樂(被上訴人)
有權於違反系爭使用條款、系爭授權協議或任何其他被上訴人政策之情況下,
暫停、終止、修改或刪除帳號;帳號因任何形式之濫用(包含但不限於違反系爭
使用條款)遭被上訴人終止,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重新啟用(見原審卷第17頁)。
上訴人於加入系爭線上遊戲會員時,既已同意遵守系爭使用條款、系爭授權協議、
系爭遊戲規範,自應受上開約定拘束。
......
上訴人有使用作弊程式及出借系爭遊戲帳號之行為,已如前述,
自違反首揭約定及系爭遊戲規範,則被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第6條約定,
終止並註銷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角色,即屬有據。
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第5條第6項、第7項及系爭授權協議第1.1.10條、
第1.1.11條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角色,自無理由。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有使用作弊程式及出借系爭遊戲帳號之行為,
被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第6條約定有權終止並註銷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角色,
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前開所為,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可言。
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
角色,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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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1.你同意了契約書 那自然應該受到契約書的約束
2.遊戲公司按照規章取締你 因為整個過程是按照契約書合約設定進行
所以沒有違法情事
你從頭到尾簽的都是一份具有效力的民事契約書
裡面也沒有任何違法的條款 按照契約書行事是理所當然的
誰管你是不是剛好儲值1萬或是100萬下去
想要拿回錢 另走退款管道 退款管道有問題或是有爭議另說 用外掛被抓沒人救的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