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好奇遊戲公司封鎖帳號的合法性?刑法360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9-12-11 21:16:04
※ 引述《adsl15888 (去留)》之銘言:
: 好奇遊戲公司封鎖帳號的合法性?刑法360
: 就是外掛,但沒有侵略修改遊戲公司伺服器的那種外掛,
: 只控制自己電腦鍵盤滑鼠的那種,自動練功、自動瞄準等等的,
: 這種外掛雖然也破壞遊戲平衡但依法應該是無法可管,
: 因為手動練跟電腦自動練都是自家電腦的事,跟遊戲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
: 那遊戲公司怎麼還可以封鎖玩家帳號?
某案件的裁判書 上訴人是玩家 被上訴人是暴雪
(一)按系爭使用條款第5條第3項及系爭授權協議第1.1.6條均約定:
遊戲客戶不得向任何人分享或洩漏帳號或登入資訊(見原審卷第16、21頁);
系爭授權協議第1.3.2.1條約定:遊戲客戶同意於任何情況下,不使用作弊程式,
如有違反,進行系爭線上遊戲之授權將被取消(見原審卷第22頁);
系爭遊戲規範亦規定:禁止任何形式之作弊,包含使用第三方軟體自動進行任何遊戲
及帳號共享(見原審卷第43頁);系爭使用條款第6條約定:暴雪娛樂(被上訴人)
有權於違反系爭使用條款、系爭授權協議或任何其他被上訴人政策之情況下,
暫停、終止、修改或刪除帳號;帳號因任何形式之濫用(包含但不限於違反系爭
使用條款)遭被上訴人終止,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重新啟用(見原審卷第17頁)。
上訴人於加入系爭線上遊戲會員時,既已同意遵守系爭使用條款、系爭授權協議、
系爭遊戲規範,自應受上開約定拘束。
......
上訴人有使用作弊程式及出借系爭遊戲帳號之行為,已如前述,
自違反首揭約定及系爭遊戲規範,則被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第6條約定,
終止並註銷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角色,即屬有據。
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第5條第6項、第7項及系爭授權協議第1.1.10條、
第1.1.11條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角色,自無理由。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有使用作弊程式及出借系爭遊戲帳號之行為,
被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第6條約定有權終止並註銷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角色,
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前開所為,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可言。
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
角色,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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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1.你同意了契約書 那自然應該受到契約書的約束
2.遊戲公司按照規章取締你 因為整個過程是按照契約書合約設定進行
所以沒有違法情事
你從頭到尾簽的都是一份具有效力的民事契約書
裡面也沒有任何違法的條款 按照契約書行事是理所當然的
誰管你是不是剛好儲值1萬或是100萬下去
想要拿回錢 另走退款管道 退款管道有問題或是有爭議另說 用外掛被抓沒人救的了你
作者: touhou8426 (野生的貓)   2019-12-11 21:29:00
除非真的你能證明是誤鎖 不然用掛被ban不管哪個遊戲我只能笑他活該
作者: yuizero (14)   2019-12-11 21:47:00
有禮有據的法條 給推
作者: kaltu (ka)   2019-12-11 22:41:00
這就是典型的原告告錯法官輕鬆洗地的案例既然契約書寫得這麼鬆散,就該往契約條文容易牴觸上位法的合法性方向來增加勝率不然按照現在公司EULA的寫法,他們想做任何事情都不會有民法上的問題消費者因為不對稱的關係打從一開始就沒有對契約內容有談判籌碼
作者: yuizero (14)   2019-12-11 22:59:00
問題就在 拿回帳號的後續呢?? 會用自動瞄準的外掛基本都是FPS類ONLINE 也就是不是線上組隊不然就是有積分比賽如果在用外掛程式後還可以拿回帳號開先例的話....
作者: LonyIce (小龍)   2019-12-12 06:36:00
請問遊戲公司已經證實是被盜帳號,卻還是鎖的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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