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好奇遊戲公司封鎖帳號的合法性?刑法360

作者: skyrick (穗波真太郎)   2019-12-12 15:39:02
先前因為上課有整理過國內關於線上遊戲的各種爭議,其實最重要的還是契約條文,
但也不是有契約條文就吃了無敵星星,如果有不公平的狀況,法院還是會考量。
一、法院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湖簡字第498號判決(賣帳號案)
(一)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
1.使用者合約書第17條第2項約定「乙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
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
2.「三國群英傳online」遊戲管理規則所例示違規內容及處罰方式第4點規定:「透過遊
戲涉及或影射以現實生活中有價物品及金錢...含儲值卡或物品、角色、帳號、代練等交
易、買賣、交換、轉讓、其他商業行為或廣告性宣傳語。」,其處罰方式為「回收該身分
證所屬GF帳號及遊戲帳號會員資格,並封鎖IP及封鎖該通訊安全鎖開通電話」
3.備註九規定「利用本遊戲從事任何形式下的商業行為,例如:提供其他玩家『提升等級
』以獲取『現實』中金錢或以遊戲內物品或金錢換取現實生活中的金錢或有價物品,及任
何與『現實』金錢關連之相關活動,一經查獲,本公司無條件全數回收電磁記錄及買賣雙
方帳號使用權」
4.均係被告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核屬
定型化契約條款。
(二)法院見解
1.但查遊戲使用者轉讓或出售虛擬寶物、道具等予其他遊戲使用者,受讓虛擬寶物及道具
者,仍需在被告提供之線上遊戲平台始能使用,對被告利益不生影響。
2.且被告並不禁止遊戲使用者經由被告授權之管道,進行虛擬寶物或道具之交易(使用者
合約第17條第4項之反面解釋),被告亦有其自身經營之虛擬寶物或道具之交易平台,使
遊戲使用者透過線上儲值、ATM轉帳之方式,購買虛擬寶物及道具。然被告僅片面禁止遊
戲使用者之自行交易,並得終止與該遊戲使用者之契約,顯然違反平等互惠之原則,依消
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推定其顯失公平,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自屬無效,被告
執該約定所為免除其責之抗辯,亦不足取。
二、法院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店小字第 997 號判決(盜帳號)
(一)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
經濟部工業局所訂定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二條:惟按甲方如發現帳號、密
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
1.立即通知乙方查證,
2.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
3.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4.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
之第三人提出說明,
5.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
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二)法院見解
1.被告本應即依上開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於接獲原告之通知時,立即以檢視IP位址是
否為原告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屬實後,即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即該
某不明人士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並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
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即該某不明人士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
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被告並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原告,並於回復後解
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始得謂已盡業者維護線上遊戲使用人之權益。
2.惟被告並未依此採取必要之查證及限制,竟稱須等到原告填妥完整的遊戲歷程申請書並
傳真給該公司後,該公司才能進行限制相關第三人帳之處置等語,而未作出任何處置,致
因被告之延誤限制第三人使用權利之時間,任由原告之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被告顯已違
反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上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之規定
三、法院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北消簡字第4號判決(強化裝備案)
(一)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
線上遊戲「天外」官方網站上刊登「裝備簡介:……隨著『裝備精煉』的開放,天外最強
的魔化怪獸不再是威脅,甚至變成小菜一疊,裝備精煉是將已+9的裝備「無上限」地再強
化。……」等廣告文字
(二)法院見解
查,系爭線上廣告雖載有裝備「無上限」地再強化,然於其同網頁之玩法步驟及注意事項
中均載明「精煉一次+9裝備最多只能使用3顆精煉寶石。」等語,此有該網頁影本在卷可
證(見本院卷第40頁),而該等記載為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依該線上契約
第三條之約定,與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而原告就其已明知上述限制及就契約條款點選「
同意」等情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2頁),且原告就其有何無法選擇比較同類遊戲之情狀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堪認其已明確知悉各該限制之內容,並仍自願受上述遊戲規則即使用
3顆精煉寶石為上限等規範之約束。
四、法院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店小字第243號判決(外掛案)
(一)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
被告公司會員服務同意書第12條約定:
「3、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立即終止本同意書:…2.以利用外掛程式
、病毒程式、服務之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使用服務者。」
(二)法院見解
原告雖稱其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麵)帳號僅犯錯一次即遭被告永久凍結,與
會員服務同意書之約定未合云云,惟依會員服務同意書之文義觀之,甲方為被告公司,乙
方為遊戲會員,故系爭會員同意書第12條第3項第2款之約定,應指「遊戲會員有利用外掛
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重大情事者,被告公
司得於通知遊戲會員後,立即終止本契約。」情形;況線上遊戲服務契約禁止玩家使用外
掛程式進行遊戲之理由,在於外掛程式會增加伺服器主機之負荷,並影響遊戲公平性,若
同一會員於違反服務契約使用外掛程式遭停權後,尚得將寶物移至另一帳號繼續遊戲,將
使服務契約中禁止使用外掛程式之約定形同具文,無法達到維持遊戲公平性之目的,故原
告陳稱違規停權應以帳號為標的云云,難認為可採。
五、法院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1號判決(外掛案)
(一)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
1.使用者合約第18條約定:「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被上訴人)於本遊
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上訴人)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
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
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使用權利。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
不得超過七日。除構成合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
響甲方依本合約應享之權利。」
2.第21條第3項約定:「甲方(被上訴人)有下列情事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
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1.甲方於遊戲網站或透過本服務、揭露、公開以有價物品及金
錢與其他人進行本服務各類虛擬貨幣或虛擬物品之交易、買賣、交換、轉讓、其他類似行
為或廣告性宣傳。2.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或
(二)法院見解
再參酌系爭合約第18條、第21條第3項之約定,應認被上訴人上開點選同意遵守系爭合約
,乃係指其所創設之每一角色均各分別同意遵守系爭合約之約定,亦即其所創設之每一角
色各與上訴人成立同一內容之契約,如被上訴人所創設之單一角色違反遊戲規則,上訴人
則僅就該單一角色予以暫時停權或終止契約,如此解釋,始有利於消費者;否則被上訴人
創設50個角色,如僅其中一角色違反系爭合約或系爭規章,而情節重大,上訴人即可將契
約終止,使其餘未違約之49個角色同被永久停權,反而對消費者不利,而不甚公平。
※ 引述《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之銘言:
: ※ 引述《adsl15888 (去留)》之銘言:
: : 好奇遊戲公司封鎖帳號的合法性?刑法360
: : 就是外掛,但沒有侵略修改遊戲公司伺服器的那種外掛,
: : 只控制自己電腦鍵盤滑鼠的那種,自動練功、自動瞄準等等的,
: : 這種外掛雖然也破壞遊戲平衡但依法應該是無法可管,
: : 因為手動練跟電腦自動練都是自家電腦的事,跟遊戲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
: : 那遊戲公司怎麼還可以封鎖玩家帳號?
: 某案件的裁判書 上訴人是玩家 被上訴人是暴雪
: (一)按系爭使用條款第5條第3項及系爭授權協議第1.1.6條均約定:
: 遊戲客戶不得向任何人分享或洩漏帳號或登入資訊(見原審卷第16、21頁);
: 系爭授權協議第1.3.2.1條約定:遊戲客戶同意於任何情況下,不使用作弊程式,
: 如有違反,進行系爭線上遊戲之授權將被取消(見原審卷第22頁);
: 系爭遊戲規範亦規定:禁止任何形式之作弊,包含使用第三方軟體自動進行任何遊戲
: 及帳號共享(見原審卷第43頁);系爭使用條款第6條約定:暴雪娛樂(被上訴人)
: 有權於違反系爭使用條款、系爭授權協議或任何其他被上訴人政策之情況下,
: 暫停、終止、修改或刪除帳號;帳號因任何形式之濫用(包含但不限於違反系爭
: 使用條款)遭被上訴人終止,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重新啟用(見原審卷第17頁)。
: 上訴人於加入系爭線上遊戲會員時,既已同意遵守系爭使用條款、系爭授權協議、
: 系爭遊戲規範,自應受上開約定拘束。
: ......
: 上訴人有使用作弊程式及出借系爭遊戲帳號之行為,已如前述,
: 自違反首揭約定及系爭遊戲規範,則被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第6條約定,
: 終止並註銷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角色,即屬有據。
: 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第5條第6項、第7項及系爭授權協議第1.1.10條、
: 第1.1.11條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角色,自無理由。
: .....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有使用作弊程式及出借系爭遊戲帳號之行為,
: 被上訴人依系爭使用條款第6條約定有權終止並註銷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角色,
: 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前開所為,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可言。
: 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系爭遊戲帳號及系爭遊戲
: 角色,亦無理由。
: =============================
: 簡單說
: 1.你同意了契約書 那自然應該受到契約書的約束
: 2.遊戲公司按照規章取締你 因為整個過程是按照契約書合約設定進行
: 所以沒有違法情事
: 你從頭到尾簽的都是一份具有效力的民事契約書
: 裡面也沒有任何違法的條款 按照契約書行事是理所當然的
: 誰管你是不是剛好儲值1萬或是100萬下去
: 想要拿回錢 另走退款管道 退款管道有問題或是有爭議另說 用外掛被抓沒人救的了你
作者: Manaku (manakU)   2019-12-12 16:21:00
原來如此
作者: yuizero (14)   2019-12-12 16:29:00
但是看判例 使用外掛被停權是無法辯解的 但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原帳號東西轉移到新帳號 沒有返還的判例在 就看被告要不要走法律途徑去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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