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有人會理台灣18歲前電子產品1小時法律嗎?

作者: hayate232 (CY)   2019-12-31 04:03:03
標題太擠了
剛剛無聊看了一下兒少法
發現有一條超詭異的啦,台灣竟然有這個法律
18歲以下不能連續使用 1小時的電子產品(玩遊戲 看影片)
違規會罰錢,罰多少不知道。
這法律感覺就跟在屏東 沒戴安全帽跟闖紅燈不會被罰的意思一樣
有這個法律但..根本不會有人理你,也不會有人罰,更不用說這個根本沒有一套標準
不知道什麼時候立的法,很妙的一條。
作者: ridecule (ridecule)   2019-12-31 04:05:00
有些法條就是宣教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作者: e49523 (濃濃一口痰)   2019-12-31 04:05:00
沒證據也沒辦法定罪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9-12-31 04:06:00
誰會知道你這樣做?網咖老闆?搞自己生意?父母?罰自己?訂來免得被要國賠
作者: fman (fman)   2019-12-31 04:08:00
兒少法43條之五? 條文是寫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
作者: crazy6341556 (power_spike)   2019-12-31 04:08:00
因為用電腦手機被吉也太慘了吧
作者: astrayzip   2019-12-31 04:09:00
這我記得也過好幾年了也沒聽過有人被罰這條
作者: y120196276 (FrogW)   2019-12-31 04:09:00
看書一小時就不傷身嗎....
作者: GhostFather (鬼父)   2019-12-31 04:10:00
你把來源po上來好不好?方便版友查看看 不過沒有也沒關係就是了
作者: cwjchris (飛碟)   2019-12-31 04:12:00
這樣會有人去告電影院嗎?
作者: fhsh810305 (預警芒果干)   2019-12-31 04:12:00
電影院又不是螢幕
作者: GhostFather (鬼父)   2019-12-31 04:18:00
104年新增的 103年以前沒有 目前沒看到1小時的版本不過搞不好那個版本沒上傳也有可能 不曉得
作者: allenlee6710 (貓抓板!!!)   2019-12-31 04:21:00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應該是『有害身心健康』之後才罰吧?
作者: Gadi (Die Nacht)   2019-12-31 04:22:00
我以為你說臺東。
作者: GhostFather (鬼父)   2019-12-31 04:45:00
有些資料是寫不能用超過30分鐘= =更扯因為國健署對“合理時間“的定義是30分鐘不過重點應該還是後面的 有致身心健康https://reurl.cc/pDj7b4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50190
作者: gary82gary (Gary)   2019-12-31 05:15:00
考國軍都要智力測驗,立委怎麼不用
作者: Kaken (← 看到他請催稿)   2019-12-31 05:15:00
其實這跟後座不繫安全帶違法差不多啦
作者: Gadi (Die Nacht)   2019-12-31 05:18:00
其實連看書都還是有建議30分鐘休息一次的說法,視力本來就是
作者: nthank (不謝)   2019-12-31 05:18:00
台灣其實就不是個法治國家 法律跟實際是不同套的
作者: Gadi (Die Nacht)   2019-12-31 05:19:00
用了會損耗、不用會退化的東西,找那個平衡點才重要啦我想。
作者: slx54461   2019-12-31 05:20:00
其實這種平常定起來又沒在用、同時又嚴到根本不合理致使社會上多數人都難以規避的法律,就是政府必要時拿來整肅異己的手段。
作者: attacksoil (擊壤)   2019-12-31 05:26:00
這條就是用來抓網咖的吧
作者: chanceiam (色老宅)   2019-12-31 06:32:00
只有過半不想過,沒有過半不能過
作者: neerer (neerer)   2019-12-31 06:32:00
這種就是平常不會用到,但如果發生類似3D龍事件就有法可循的條款
作者: MIKE47 (父嫁才是王道)   2019-12-31 06:39:00
看影片也不能超過一小時的話那看電影還不是也NG...大概就31樓的講法那樣
作者: DICKASDF (ChuenPing)   2019-12-31 06:48:00
法律本來就會因爲時代演變而變成不合適
作者: howisknight (HowardYu)   2019-12-31 06:54:00
民法第1084條表示:當我塑膠做的?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9-12-31 06:55:00
民法1084本來就是塑膠做的吧==
作者: joey0vrf (莫瑟思)   2019-12-31 06:57:00
醫生一直都是建議用眼一小時休息五分鐘吧?以這為標準?
作者: salamender (banana king)   2019-12-31 07:04:00
法條立好 要處理才有根據 跟市區的限速遠低於實際行進速度一樣,真要抓 90% 以上的人都有超速過,按照正常速限在行進的人不是被叭不停就是被罵烏龜
作者: yeay (非心)   2019-12-31 07:20:00
看電影算嗎?
作者: diabolica (打回大師再改ID)   2019-12-31 07:35:00
看片都不只一小了
作者: rickydai888 (暗夜流光)   2019-12-31 08:02:00
賽爾號有限制遊玩時間會不會就是基於這一條衍生的?
作者: fragmentwing (片翼碎夢)   2019-12-31 08:02:00
時光沙漏剛好一小時,原來是顧及法律嗎XDDDD
作者: r85270607 (DooMguy)   2019-12-31 08:25:00
法律不合時宜要修正的很多 有輕重緩急甚至還有遊說等等 這條一陣時間內沒人在乎
作者: Shiki2014 (Shiki)   2019-12-31 08:30:00
這條不可能實際執行好不,妳這樣要怪獸家長怎麼哄小孩
作者: rofellosx (鏖)   2019-12-31 08:35:00
大家都忘電視就是電子產品
作者: lanjack (傳說中的草食熊)   2019-12-31 08:42:00
看電視也是電子產品,看教學影片也是電子產品,要限制有種就全限啦。笑那些制定人無腦
作者: keyman616 (bigpow)   2019-12-31 08:45:00
這種法律不會違憲嗎?
作者: BDrip (藍光~)   2019-12-31 08:45:00
這樣子用手轉電影放映機 光源用蠟燭 聲音用手轉唱片 強制兒童觀看是不是就不用罰了
作者: Sechslee (キタ━━(゚∀゚)━━!!)   2019-12-31 08:46:00
台灣就是喜歡立一堆不可能執行的法律 讓人違法成習慣
作者: verdandy (無聊人)   2019-12-31 08:47:00
蠟燭太暗了啦,以前是用碳精棒
作者: BDrip (藍光~)   2019-12-31 08:48:00
碳精棒要用電就是電子產品了(?
作者: kkkaq123 (negneghi)   2019-12-31 08:58:00
從視力保健角度沒錯 問題在合理範圍的疑慮吧
作者: YoruHentai (*゜ー゜)b )   2019-12-31 09:33:00
......這什麼白痴法律。聽都沒聽過從小到大真的沒聽過這玩意兒
作者: dimw   2019-12-31 09:51:00
其實類似的東西還蠻常見的 像公園也都會寫什麼遛狗不繫狗連會罰錢什麼的這類型的東西我都統稱為防中暑小卡式的法律 就是定來看的而已至於為什麼會有這種東西 從科幻角度來看 法律終究沒有禁忌目錄的效果 實際來說 當你管不了也不能什麼都不做 就會出現這種東西
作者: jsstarlight (飛往藍天)   2019-12-31 10:00:00
由留言可知法盲很多,根本不知道法律的意義何在
作者: worldark (達克貓)   2019-12-31 10:11:00
條文寫作在那裡喇叭條文就沒寫多長
作者: Addidas (天堂 地獄 一線間)   2019-12-31 10:19:00
連續的定義呢? 反正很多灰色地帶跟解釋空間
作者: verdandy (無聊人)   2019-12-31 11:15:00
最好笑的是紅線不准停車,很多地方紅線跟停車格沒兩樣
作者: leftless (兩個月倒一次垃圾)   2019-12-31 11:44:00
SITCON應該不少未滿18的 罰爆
作者: AkikaCat (阿喵)   2019-12-31 11:53:00
紅線至少是有在抓的啦 … 有人檢舉的話
作者: awenracious (Racious)   2019-12-31 13:36:00
這種沒用啦,要的話直接像支那實名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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