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裁判裡的序審法庭制度
1.一開庭全案便得在三天(三次庭審)內下達有罪或無罪判決,然後移交至上級司法機構量
刑
2.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檢控方跟辯護方所有論述都必須建立在證物或證人提供的證言,
其中辯護方有對證人做詢問的權利
目的是為了可以加速審理案件的流程並使其更加效率
常常看到新聞一件案子搞10年以上,光想就覺得很辛苦,而且說不定除了上訴方之外其他
人都覺得麻煩的要死,弄一弄沒翻盤浪費一堆時間還更慘,如果現今的司法制度也弄個像
序審法庭那樣大幅縮短時間限制會不會讓整個司法體系舒服一點?
當然時間越短可能對被告是越不利啦,但我也不覺得一個案子拖了五年十年還能有甚麼新
發現?骰個相信自己的法官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