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k182325 (萬里花我老婆)》之銘言:
: 著作權修法 非法數位重製擬納非告訴乃論罪
: 為了加入CPTPP,經濟部將修正著作權法,將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且侵害著
: 作權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嚇阻侵權行為,力拚新會期過關
: 。
這則新聞感覺避重就輕
我找了別則
這修法在對網路方面的規定
洪淑敏表示,過往電影等著作權相當明確,但著作權的查核大多集中在重製大量光碟上
,但隨科技進度,現今以網路或USB隨身碟作為載具的侵權行為也隨之增加,因此擴大違
反著作權的公訴範圍,只要是有數位格式重製、散布、公開傳輸且有意圖營利等侵權行為
,修法通過後都算違法行為。
本次修法也重新訂著作財產權無形權能規定,智慧局說,因應科技發展需要,修正公開播
送與公開傳輸定義,將與電台或電視頻道同步內容的網路傳輸由公開傳輸改為公開播送範
圍。若將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
眾傳達,須取得授權,維護著作權人權益。(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馮建棨/台北報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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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考了一下所以
電台與電視的網路內容=公開播送
如果網路上的YT或實況有人轉播或使用=非告訴乃論罪
條件設定是100萬元以上
怎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