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其實是個很大很大的千古難題
有多難?
難到必須要勞駕到大法官來解釋
釋字第407 號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07
"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
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
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
觀念定之。"
※ 引述《EricTCartman (阿ㄆㄧㄚˇ)》之銘言:
: 安安
: 是這樣的
: 有一個裸女站在貝殼上叫做藝術
: 但是漫畫的裸女叫色情
: 小天使男童在水池尿尿叫做藝術
: 正太在公園尿尿叫做兒童色情
: 大衛把大屌甩在外面叫做藝術
: 阿部在公園長椅拉開拉鍊叫作色情
: 藝術與色情到底怎麼區分呢
: 如果色情是以激發閱覽者性慾為標準
: 那蒙娜麗莎的微笑需要ban掉嗎
: 好了 我先來去剪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