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明的是,殺人罪是【非定式】犯罪,也就是殺的方式可以SOD創意無限
因此我們絕對不會在進行犯罪檢驗之前,就因為手段奇葩而排除了成立殺人罪的可能
再者,刑法上並沒有【過失殺人】這個罪名,有的是【過失致死】(276條)
最後,我們的刑法是【行為刑法】,所以犯罪的檢驗對象是特定的行為
所以在一個看似連貫的故事中,一個人的A行為不成立犯罪,不代表B行為不會成立
依照你提供的情節所示,檢驗如下:
一、女主【將有毒飲料丟在路上的行為】(下稱投毒)可能成立殺人既遂罪
(一)構成要件:客觀
1、跟蹤狂死亡,構成要件結果發生
2、投毒對於跟蹤狂的死亡結果,是不可想像不存在的客觀條件,具條件因果關係
3、投毒創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亦確實實現,具客觀歸責
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二)構成要件:主觀
1、女主投毒時所想像的事實(跟蹤狂喝下暴斃而死)已足以實現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三)故意既遂犯之歸責
1、女主主觀想像與客觀事實實質對應,非偶然重合,客觀發生的事實是女主的主觀實現
(四)違法性與罪責
本件較有爭議的是女主可否主張正當防衛,投毒是為了保護自己避免來自跟蹤狂的侵犯
得主張正當防衛者以現在不法侵害存在為前提,跟蹤是否該當不法侵害不可一概而論
如以本件敘述其跟蹤行為已達瘋狂造成女主極大的心理壓迫應可肯認,防衛情狀存在
而女主投毒亦是出於防護自己的意思,具有防衛意識
惟,正當防衛雖不需考慮法益輕重高低(例如為了保護財產可以傷害他人身體)
然在手段上仍有必要性之要求(也就是最常看見的法院說法:被砍你要先奪刀阿XD)
本件女主在投毒前,尚有其他方式可及有效保護(例如報警),故不具必要性
女主無法以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故女主投毒行為仍具有違法性,成立犯罪。
惟因防衛過當,在罪責層次,得依23條但書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論:女主成立普通殺人既遂罪
※ 引述《jacky840508 (Fufufu)》之銘言:
: 今天在youtube看到有人在介紹柯南的影片,雖然年代久遠但是覺得內容很有趣
: 動畫071集是在說有個跟蹤狂跟蹤女主已經到了瘋狂的地步,甚至讓女主感覺想殺了她
: 於是女主先下手為強,有天把一瓶有毒的飲料丟在路上,跟蹤狂上去喝了之後就中毒死了
: https://i.imgur.com/EEq9pgF.jpg
: https://i.imgur.com/bk4F44p.jpg
: https://i.imgur.com/k473jEa.jpg
: 這樣會算殺人嗎?還是可以算過失殺人呢?
: 女主真的慘,好像說有求助於警察但也沒有辦法
: 之前台灣好像有發生大學室友愛偷喝冰箱飲料,於是有人把次氯酸水放冰箱並貼上「別喝
: 」,後來被偷喝對方開告但是無罪
: 女主是不是只差沒貼上「別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