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20-04-25 17:02:03首先要說明的是,殺人罪是【非定式】犯罪,也就是殺的方式可以SOD創意無限
因此我們絕對不會在進行犯罪檢驗之前,就因為手段奇葩而排除了成立殺人罪的可能
再者,刑法上並沒有【過失殺人】這個罪名,有的是【過失致死】(276條)
最後,我們的刑法是【行為刑法】,所以犯罪的檢驗對象是特定的行為
所以在一個看似連貫的故事中,一個人的A行為不成立犯罪,不代表B行為不會成立
依照你提供的情節所示,檢驗如下:
一、女主【將有毒飲料丟在路上的行為】(下稱投毒)可能成立殺人既遂罪
(一)構成要件:客觀
1、跟蹤狂死亡,構成要件結果發生
2、投毒對於跟蹤狂的死亡結果,是不可想像不存在的客觀條件,具條件因果關係
3、投毒創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亦確實實現,具客觀歸責
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二)構成要件:主觀
1、女主投毒時所想像的事實(跟蹤狂喝下暴斃而死)已足以實現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三)故意既遂犯之歸責
1、女主主觀想像與客觀事實實質對應,非偶然重合,客觀發生的事實是女主的主觀實現
(四)違法性與罪責
本件較有爭議的是女主可否主張正當防衛,投毒是為了保護自己避免來自跟蹤狂的侵犯
得主張正當防衛者以現在不法侵害存在為前提,跟蹤是否該當不法侵害不可一概而論
如以本件敘述其跟蹤行為已達瘋狂造成女主極大的心理壓迫應可肯認,防衛情狀存在
而女主投毒亦是出於防護自己的意思,具有防衛意識
惟,正當防衛雖不需考慮法益輕重高低(例如為了保護財產可以傷害他人身體)
然在手段上仍有必要性之要求(也就是最常看見的法院說法:被砍你要先奪刀阿XD)
本件女主在投毒前,尚有其他方式可及有效保護(例如報警),故不具必要性
女主無法以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故女主投毒行為仍具有違法性,成立犯罪。
惟因防衛過當,在罪責層次,得依23條但書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論:女主成立普通殺人既遂罪
※ 引述《jacky840508 (Fufufu)》之銘言:
: 今天在youtube看到有人在介紹柯南的影片,雖然年代久遠但是覺得內容很有趣
: 動畫071集是在說有個跟蹤狂跟蹤女主已經到了瘋狂的地步,甚至讓女主感覺想殺了她
: 於是女主先下手為強,有天把一瓶有毒的飲料丟在路上,跟蹤狂上去喝了之後就中毒死了
: https://i.imgur.com/EEq9pgF.jpg
: https://i.imgur.com/bk4F44p.jpg
: https://i.imgur.com/k473jEa.jpg
: 這樣會算殺人嗎?還是可以算過失殺人呢?
: 女主真的慘,好像說有求助於警察但也沒有辦法
: 之前台灣好像有發生大學室友愛偷喝冰箱飲料,於是有人把次氯酸水放冰箱並貼上「別喝
: 」,後來被偷喝對方開告但是無罪
: 女主是不是只差沒貼上「別喝」?
幹~我就知道會有認真的人出來= ="我現在放假阿阻卻違法無聊也寫一下吧= =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20-04-25 17:05:00TB寫的也太簡單了吧,只是套公式句子而已
作者:
hogs (毛豬)
2020-04-25 17:06:00解得很工整 一個簡單的刑總題目就完成了
作者:
owo0204 (owo0204)
2020-04-25 17:08:00這案子女主不是報警過了沒用嗎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0-04-25 17:09:00這題已經算是經典考古題了吧 我猜
其實我覺得法律既然會處罰那種“殺掉一個只有殺掉才能確實保護自己的人”的行為,那麼同時也應該盡全力阻止這種讓人只能透過殺人來保護自己的狀況發生才合理(除非這個狀況是由於殺人犯造成的)
以柯南來說,看起來目暮警官應該有在做這些事情,但作品中都沒演出來就是了
作者:
Orangekun (harima kenji)
2020-04-25 17:26:00而且柯南那邊還有妃律師 要是犯人真的情有可原可以幫忙讓求輕判
那你直接撞死人就是故意殺人了哪會比較輕何況你自己還要修車,
作者:
iamnotgm (ä¼½è—之黑)
2020-04-25 17:29:00說你精神狀況不佳或是在滑手機沒看路就撞下去了不就好了
日本疲勞駕駛跟開車看手機也很重好嗎而且這方面日本是採連坐法,沒記錯的話疲勞駕駛跟酒駕在日本沒死傷也可以關到五年罰金100萬日幣,同車可以關三年罰50萬,差別在酒駕的話賣你酒的也罰,致死的罰的不會比一般殺人輕,台灣是因為我們選出的好棒棒官員也喜歡酒駕,所以都不會罰那麼重
日本刑事精神科鑑定沒台灣那麼隨便,還有日本有陪審團,拗精神問題逃死刑可能,但想拿個藥就輕判就省省,
作者: sadlatte (傷心拿鐵) 2020-04-25 18:04:00
看起來只能找未成年人揍到他不敢了 不知道對這種人格的有沒有效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20-04-25 18:41:00日本不是陪審團吧…他們的裁判員制度是參審制和陪審制混合
作者:
sopdet (進化素材)
2020-04-25 18:48:00台灣的精神鑑定隨便?
作者: ruserking (乳蛇王) 2020-04-25 19:46:00
提問:誤想防衛效果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