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之銘言:
: 這已經不是同人界喜好者的範圍,而是標準的商業行為了。
: 谷阿莫那種還勉強可以用"為評論而合理使用"來解套,現在
: 他們是演奏整首曲子來賺大錢,這樣做沒問題嗎?
我私立學店恐龍法官系啦
兩三年前有修過著作權法,剛把以前上課的講義重新複習了一下
不過畢竟是兩三年前上的都忘的差不多了,而且畢業後也沒打算考律師或從事法律相關工
作
所以平常上課蠻混的,有錯請見諒並幫我指正 謝謝
這個問題前面有人解答過了,將自己演奏的作品製作成影片格式,上傳到YouTube網站,
會涉及著作權法「重製」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之利用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
22條第1項及第26條之1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
除非有符合44條到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那麼很多人看到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
會以為那麼我不以營利為目的上傳YT是不是就符合第55條了?
其實是一樣不行的,因為第55條並沒有包含公開傳輸權,而看起來很像的公開播送權
指的是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
息之
也就是像是電視台或廣播電台之類的,與公開傳輸並不相同
至於谷阿莫的案例的話,那時候上課的時候好像剛好就是谷阿莫被告所以老師上課有提到
過
谷阿莫主張的是自己有符合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合理使用之規定。
但是
1.他的影片內容是將電影的劇情濃縮成幾分鐘讓人知道電影所講述的劇情,而並非所謂的
評論
2.依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
利教育目的
他上傳YT之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雖然他只用電影中幾分鐘的內容,但其利用之內容質量足以讓觀看者能夠大致了解電影的
劇情
所以谷阿莫的行為並不符合第52條合理使用之規定
記得那時候上課老師好像是這樣解釋的,我憑印象打的
還有質量我是直接抄法條的別說我用對岸用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