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hmylove347 (米特巴爾)》之銘言:
: 來個法律小知識補充一下
: 來看一下台灣的民法
: 第77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第79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所以限制行為能力7~20的消費行為
: 如果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那照理說法理上穩贏
你這邊有點錯了...其實是"效力未定" 民法77條其實爭議性很大~要配合後面如果
遊戲公司法律團如果因為[金額過大]認為這樣可以打上官司跟你玩的話
民法187侵權行為之I
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法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者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尤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
所以是效力未定並不是法理上"穩贏"~有些小朋友給你刷了幾百萬新台幣 其實就看遊戲
公司要不要討而已~而且法人通常都有律師團(除非那種連律師團顧問都請不起的.除外)
最後跟你打官司...老實說實務上也不會上法院~頂多就調解庭和解就好!
至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這邊如果是我這邊接到大概就直接摳記者,用輿論壓力來壓讓自己
處於比較優勢,談判比較好用...= ="
: 我是覺得這法律立的蠻好的
: 至於中國有沒有這種相關法律我就不知道了
: 不過在台灣不用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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