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日本告中國《奧特曼》侵權案 結果出爐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7-09 10:03:49
查找了當初的聲明稿:
本公司為奧特曼、賽文奧特曼等一切「奧特曼」系列作品的製作人以及著作權的所有人。
近日在2016上海國際電影節活動中,「珠奇奧天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悅東方
文化傳有限公司」未經本公司允許,擅自發布了將要使用「奧特曼」系列作品的原作《奧
特曼》來進行影視改編企劃的消息。
此發布會的舉辦不但未經本公司許可,本公司亦對此發布會毫不知情。另外,在發布會上
所發布的內容,也與事實大相徑庭。
雖然以上二公司主張其得到了TIGA Entertainment Co., Ltd (TIGA)的授權,然而作為
著作權人的本公司從未對TIGA(包括向 TIGA 進行所謂權利授權的UM Co., Ltd. (UMC))
進行任何與「奧特曼」系列作品相關的任何授權。
UMC主張,泰國人辛波特・桑登清(以下稱「辛波特」)與Tsuburaya Prod. and Enter-
prise Co., Ltd.(此公司名亦是錯誤的)之間在1976年締結的奧特曼形象的授權文件(
以下稱「1976年文件」)是真實有效的,在這個前提下,UMC 自2008年12月24日從辛波特
處取得了該文件的所有權利。然而,這樣一份錯漏百出,連公司的名稱等基本信息都被寫
錯的文件明顯是造文件。
對於辛波特有直接司法管轄權的泰國最高法院,於2008年2月5日(案件編號 7457/2550)
做出了1976年文件為造文件的終審判決。此判決已經生效,辛波特沒有任何可以對外進行
轉讓的權利。因此,在判決結果下達之後才簽訂權力轉讓協議的 UMC,在沒有得到本公司
許可的情況下,沒有任何可主張奧特曼系列權利的法律證據。
同時,根據此前UMC 自已出示的所謂「1976年文件」,該文件文本明確記載的權利類型,
也完全不包含任何製作新作品的權利(即不含改編權)。因此,在未經本公司許可的情況
下,本次發布會所提出的企劃均不得進行。
並且,本公司為了避免1976年文件所引起的混亂,已於2014年7月10日將1976年文件的解
約通知書發送至UMC以及辛波特處,通知其解約。並且,在解約通知書裡明確記載,此解
約通知書不能代表本公司承認1976年文件的有效性,任何人都無權承認其有效。
綜上所述,本次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北京天悅東方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合發
布的內容是未經本公司許可的虛假信息。
(下略)
再看當時的電影劇情摘要:
近期,全球各地紛紛出現巨大災難先兆。GSB 全球保安局派出鋼鐵飛龍徹查此事,卻意外
發現事件與消失半個世紀的奧特曼有關係……新舊兩代地球守護者竟然成為你死我活的敵
對雙方。這究竟是一場誤會還是一場陰謀?最後是誰得到了足以毀天滅地的能量晶石?
基本上,此案確屬當時已經失效的合約爭議案之延伸
而且於2018年04月18日在美國第九巡迴地方法院的訴訟中,圓谷已經獲勝,責令UMC 等公
司賠償肆萬伍仟餘美元的損失併堂費(訴訟費)。
雖然UMC 事後在05月07日提起上訴,但上訴法院於去年年末判決駁回
至今年03月04日上訴期屆滿時,亦未據此上訴至終審,最終案件定讞,敗訴方必須賠肆佰
萬美元給圓谷(當下是否已經完成違約賠款,無法得知)
只不過,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 號的判決書:
本院認為,根據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申請再審的請求及理由與辛波特、採耀
公司的答辯意見,現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一)關於二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錯誤的問題
首先,從時間上看,二審法院係於2010年10月25日作出二審判決,而圓谷製作株式會社、
上海圓谷公司是在2010年11月12日向二審法院遞交辛波特於2010年9月15日泰國法院刑事
案件中所作自述,故二審法院未對此予以評判不存在程序上錯誤。其次,圓谷製作株式會
社、上海圓谷公司申請再審期間提交該證據的目的,是要證明辛波特於2008年2月之後已
將《1976年合同》的權利轉讓給UM公司,辛波特因此失去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故已不具備
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對此,本院認為,辛波特、採耀公司提起本案一審訴訟的時間為
2005年9月30日,而被訴的侵權行為發生在2002年至2005年之間,即使辛波特在一審起訴
之後將《1976年合同》的相關權利轉讓給了第三方,也不當然喪失其權利轉讓前所依法享
有的民事權益,進而影響其在本案中的訴訟主體資格。鑑此,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
谷公司以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是否侵害辛波特、採耀公司對奧特曼相關作
品的獨占使用權的問題
本案中,辛波特、採耀公司主張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侵害其享有的涉案奧特
曼相關作品獨占使用權,其首先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享有該項權利,這也是認定圓谷製作株
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是否侵權的前提。鑑於辛波特、採耀公司為支持其主張不僅提供了
《1976年合同》,而且還提供了《致歉信》予以佐證;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
主張《1976年合同》系偽造,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確認《致歉信》的真實性,
據此,二審法院未支持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關於涉案合同系偽造的主張,並
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侵害了辛波特、採耀公司對奧特曼
相關作品的獨占使用權並無不當。下面主要針對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申請再
審新提出的如下問題予以回應:
1.關於是否需要對《1976年合同》上的「公章」予以鑑定的問題
申請鑒定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是當事人的舉證義務,但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需
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物證進行鑑定,應由法院決定。關於是否需要對《1976年合同》
上的「公章」予以鑑定問題,鑑於辛波特、採耀公司提交的證據已經能夠證明該合同上的
「公章」的真實性,故二審法院未委託鑑定機構對此進行鑑定並無不當,但二審法院未在
判決中予以說明理由欠妥,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2.關於泰國警察總署出具的鑑定報告能否予以採信的問題
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屬於證據的一種形式,作為具有重要的訴訟價值的鑑定結論,必
須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對於鑑定程序合法,當事人沒有異議的鑑定結論
,一般可以作為法院認定相關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簡單的將鑑定結論直
接作為裁判的依據,具體案件中對案件事實的實質性審查判斷仍是法官是否採信鑑定結論
的前提,否則無異於將對案件事實的審查權讓渡於鑑定機構。中國法院對涉及外國鑑定機
構出具的鑑定結論能否採信,應當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審查。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直接
認定泰國警察總署出具的鑑定結論缺乏法律依據是正確的。特別是本案在辛波特、採耀公
司對該鑑定結論提出質疑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未採信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提
交的泰國警察總署出具的鑑定結論亦無不當。
3.關於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能否向本院申請承認泰國最高法院判決的問題
中國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修改施行)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
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
認和執行。」該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
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
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據此,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申請承認泰國法院生
效判決不管能否得到支持,都應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並由該院依法進行
審查。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向本院申請承認涉案泰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不符
合上述規定,超出了本院對本案的審查範圍。
4.關於泰國法院刑事判決對本案是否具有證明力問題
鑑於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申請再審期間提交的泰國法院刑事判決系未生效的
一審判決,對此,本院認為,即使該刑事判決系生效判決,也不必然對本案案件事實具有
證明力。中國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案件事實,依據中國的相
關民事程序法及實體法作出裁判。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公司以泰國法院作出的刑
事判決作為否認二審判決已經認定的事實的證據,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
總而言之,現在來看,相關版權爭議案件的後續進展
日本法庭方面似乎未再重提(2004年終審當時認定有效),但在其他地方,近期多都判定
無效了。
以上。
作者: REDF (RED)   2020-07-09 10:06:00
中國因為Tiga大紅的關係一直很想吃超人力霸王這餅 圓谷也一直很想深入推動中國市場 不過由於政府是那種感覺東西 導致一波三折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7-09 10:09:00
目前在網路上還能找到該影片,不過就看有沒有再上訴了...
作者: shadow0326 (非議)   2020-07-09 10:15:00
我猜日本大概沒上這片吧 所以也沒有重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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