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如何應用在ACG領域之研究與個人創作,一直處於
灰色地帶。究竟從哪裡開始,利用原作內容才算是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
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以上,請教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