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mas ()》之銘言:
: 這樣判有罪很奇怪吧 玩家做的是玩遊戲的無害行為 是神經病茅場自己把殺人行為連結上去的
: 這樣有罪的話 那搶匪跟警察說 “攻堅我就殺了人質” 然後警察攻堅 人質死了 警察有罪?
同意你的結論
大豆的想法是
1、前面有幾位板友提到「很難抓」「找到兇手有困難」等等
我想發文者想詢問的是「有罪」與否是建立在罪責上,
因此「能不能抓到」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不包含在討論內,合先述明。
2、玩家的死,死因來自於「燒腦」(這邊就不討論現實性問題了)
而這個燒腦的動作來自於茅場的指令,或是茅場設計的AI的指令
因此無論動機為何,茅場是殺人實行犯應無疑義。
3、至於說,因為玩家在遊戲中被其他玩家所殺害-> 導致燒腦
我的看法是,其實這一動作中並不能導出動作者是殺人犯這一結論
為什麼?
因為這存在一個「因果關係能否被中斷」的問題
首先在遊戲裡殺害其他人的玩家,他是否準確認知到「我作了這個動作對方就會死亡」
的情況。這點前文已經有討論。
其次,當玩家「殺」了被害者時,事實上玩家並沒有能力掌控被害者是否真的死亡
而也沒有能力促使其一定發生。
舉個例子:
A眼見一大客車疾駛而來,在一瞬間以殺害B為目的,將B推到馬路上導致B被大卡車
撞死,這是A可以預見的事實,且無人可以阻止其發生。
此時A負有故意殺人罪的罪責。
但是
C在遊戲裡殺了D,C知道茅場的規則,並且以殺害D為目的,將D在遊戲中殺害。
並且C期待D死亡的結果會發生。
但是實際上,茅場(或其指揮的AI)才是真正執行燒腦命令的,C既無法指揮
也無法促成其發生,假設茅場並無執行燒腦的命令,D就不會死。
因此這裡有所謂「因果關係中斷」
換句話說,真正殺害的只有茅場而已,只要他不願意作,D就不會死。
再來,這裡有沒有所謂「刑法第29條教唆犯罪」的問題
簡言之,C雖然沒有真正殺了D,但是C 教唆茅場殺了D,這樣的問題
在我國學界的認定上,無論是直接或間接,都可以形成教唆犯罪。
因此C 告訴茅場殺了D,而他果真殺了D,成立教唆犯。
係卡係!! 教唆犯的前提,是被教唆者本來沒有犯意。
而在茅場實行這個遊戲時,他就具有「殺害」所有人的犯意了。
所以教唆犯個人認為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