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啥國人對盜錄卡通電影的容忍度這麼低?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8-16 23:25:02
主要問題在於,若按「嚇阻理論」的意義走的話
本質上來講,「透過預先宣告嚴刑峻罰,就能嚇阻人類的犯罪行為;如果已經有人犯罪,
透過嚴懲他們來殺雞儆猴,便能嚇阻其他人犯罪。」
但是,目前的情況是
有時出現刑罰判得太輕,抑或是藉著各種理由、導致得以開脫之無法治罪的事情
而且,不管在哪個國家,情形均是相同。
以現實判例來講吧:
甲、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易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
(案由:擅自下載某電影的盜版檔案,之後再上傳到論壇,以供不特定多數人登入、點選
    觀看)
伍、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審理中矢口否認犯行,其以網路傳播侵害勝於有形物之
傳播,致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甚鉅,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犯後態度
不佳,原審量處被告2 次犯行各拘投40日,應執行拘役70日,尚有過輕,況相同類型之各
地方法院見解有判處有期徒刑之情況,難認原審判決量刑符合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等語。
惟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
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本案原審於量刑時,已依上揭規定並審酌被告上述情狀,量處被告前
揭刑度,量刑尚稱允當,並未濫用其自由裁量之權限,尚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檢察官上
訴謂原審對被告量刑過輕,有違量刑之內部界限,並無理由。
乙、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刑智上易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
(案由:擅自從「對等網路檔案分享」平台下載某港產電影的盜版檔案,之後再上傳到論
    壇,供不特定人另行下載,由有罪改為無罪)
四、(二)
再查,被告辯稱系爭IP雖由其申請,惟家中尚有其妻子、弟弟、弟媳及其母親等人,家中
設有三台WIFI無線分享器,家人均有使用網路,其有將密碼提供予家人使用,親友來訪時
,其亦會將密碼提供予親友使用(見原審107 年2 月7 日審判筆錄、本院107 年7 月18日
準備程序筆錄),則系爭IP於105 年9 月20日下午5 時30分許,以BT軟體下載及上傳系爭
電影之人,是否為被告,尚非無疑。檢察官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足以證明透過系爭IP下載
系爭電影之設備,即被告所使用之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且依本案卷內資料,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所使用之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存有或曾經存有系爭電影之檔案,自無從認定被告
確係實施本件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之人,尚不能僅憑被告為系爭IP位址之租用人,遽
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雖然,被告自承其家中所設之WIFI無線分享器設有密碼,其有將密
碼提供予家人或來訪親友,使他人可透過系爭IP位址連結網際網路等語,惟被告將其持有
無線網路分享器密碼提供予他人,而使第三人得透過系爭IP位址連結網際網路以下載及上
傳系爭電影,實施本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此部分乃屬被告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
注意,導致侵權行為之發生,而應負民事上過失侵權行為責任之問題,與本件認定被告本
人是否故意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無關。至於被告所辯,其
所設定之WIFI分享器之密碼可能遭他人破解,或為他人植入惡意程式,成為僵屍網路跳板
云云,並未舉證以供查證,無非空言抗辯,尚難採信。
丙、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刑智上易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案由: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授權播放之電影,再讓用戶以付費方式重置謀利,經上訴維
    持無罪判決)
四、(三)
公訴人雖另稱因本件被告提供系爭APP 予公眾使用,並獲有利益時,其犯行即已既遂,在
其撤下系爭APP 之前,其犯行一直處於繼續狀態,是其自104 年8 月6 日起至106 年3 月
23日止之犯罪行為只有一個,無庸細分被告侵害之各別影片,縱然有多數被害人,只要有
任何一個被害人提出告訴,效力均及於被告犯罪行為之全部云云,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僅
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
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係以犯罪事
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本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
的以為判斷之基準。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
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於全部。但如係裁判上一罪,由
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屬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因此被害
人本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被害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或撤回,
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告訴人請
求訴追之犯罪事實係系爭APP 之經營者、開發者侵害告訴人就系爭影片之權利,縱另有其
他影片著作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同受侵害,被害人亦非相同,而屬實體法上
之數罪,從而,單一告訴權人所提出之一部分告訴,效力自不及於全部,本院僅得就本件
告訴人取得專屬授權之系爭影片部分為審認,是公訴人此部分論斷顯有違誤,殊難置採;
而有關系爭影片部分,本件依現存證據無法證明告訴人之權利於被告經營系爭APP 期間即
受侵害,業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佐,參照前揭說明,自不足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
除了上述判決意旨說明以外
在兩年半以前,《三立新聞網》也曾以新聞的形式,進行宣導: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59141
「不只看舞台劇、戲劇演出難防觀眾偷拍,其實電影院、演唱會也有類似問題,像是電影
 院會派工作人員在場內巡視,發現偷拍會在散場時請他刪檔,否則如果片商要提告,違
 法著作權法最高可以罰75萬元。不過多半演出單位都採取柔性勸導。……
 宣導片不斷提醒,看電影不能盜錄,各大影廳外頭都會立告示牌,禁止攝影錄影,電影
 放映中工作人員場內巡視,發現偷拍會在散場時要求刪檔,否則影院將協助蒐證,若片
 商要提告,以違反著作權法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最高併科罰金75萬元。」
主觀而言,如果只是給自己及親友觀看,而從未上傳到網際網路或公開兜售,這倒很難被
追究刑責
到頭來,就只能靠自身在公民意識上的醒悟、電影院工作人員多加巡邏,才能遏制這個不
恰當的光景了。
作者: lhy8104522 (菲伊斯)   2020-08-16 23:56:00
因為盜錄被抓到要上法院就夠麻煩了吧 你以為盜錄的那種貨色還會幹嘛? 在天橋下面賣DVD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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