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鬼滅之刃電影遭大量上傳IG、FB限動 木棉

作者: BoBoLung (泡泡龍)   2020-11-02 17:48:35
唉,我們台灣的法治教育真的是很不足,這篇不談盜版漫畫和盜錄片尾在道德上(要不要
譴責)有沒有差別,我們就只說法律,不然一堆法盲在那邊睜眼說瞎話,不要說有沒有雙
重標準,就連法律標準是啥都搞不清楚。
: 推 kuninaka: 合不合理你上法院看法官怎麼說 11/02 17:03
: → kuninaka: 合理使用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11/02 17:03
: → dieorrun: 合理使用也只是不能罰你而已 要你撤你還是得撤 11/02 17:04
: → wl2340167: 我看1000個法官又有1000個判法 跟人格權一樣 11/02 17:04
: → iam0718: 推 每個法律人見解都不一樣 上法院就是骰 11/02 17:06
法官只能在「事實真偽」的地方適度的自由心證,而「合理使用的標準」不能自由心證,
這是有明確標準的--除了法條明訂的四個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
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各項
內容具體要考量哪些,怎麼判斷,全部都有清楚的標準--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不要隨便
說別人沒有標準。
例如「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就很明確指出,(1)利用之目的
及性質要考量「商業/非營利、轉化程度」,(2)著作之性質要考慮「原創性」,(3)所利
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還要考慮「核心/非核心」等等,才不是自由心證。
當然,你可以說再怎麼明確的標準也會有模糊空間,例如不要說轉化性、原創性,或是核
心不核心,就說整個比例,到底幾分之幾算是占比太多?35%太多,34%呢?為什麼差1%有
差?這種鑽牛角尖的質疑當然無法全部回答,但是就這樣說法官都是自由心證,根本是睜
眼說瞎話。
另外只要符合「合理使用」不只是不能罰,也不能隨便撤。你隨便撤我內容,反而是侵害
我的權利--只是因為平台業者通常會配合撤,然後沒人會為了自己合理使用的貼文被撤
掉就打官司而已,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 噓 Aotearoa: 電影放映前都會提醒 禁止錄影、錄音、攝影 11/02 17:11
: 噓 y0707186: 說廠商自己的規定的是不知道電影播放前都會有著作權法 11/02 17:11
: → y0707186: 宣導嗎? 11/02 17:11
: → Aotearoa: 不管是哪個片商的片,預告片放完,正片開始前都會提醒 11/02 17:12
: 噓 dos01: 我跟你說 你不能理解的就是這是版權方的權力這件事 11/02 17:13
: → dos01: 告不告 別人能不能貼都是版權方決定的 不是你決定 11/02 17:13
: 推 ohmylove347: 事實就是錄了放上網你錄多少都被必輸,我忘記確切名 11/02 17:13
: → ohmylove347: 詞叫啥,反正能分享且再現的方式一定觸法,單看版權 11/02 17:13
: → ohmylove347: 方要不要告,什麼市場價值比例多少都沒用 11/02 17:13
: → AirPenguin: 營業場所的條約消費者同意就有法律效力你知道嗎 11/02 17:16
沒有違法就是沒有違法,不管你怎麼宣導,都不會改變這個事實。而有沒有有合理使用,
也不是版權方可以決定的,更不是版權方要告就一定觸法(另外這個行為叫「重製」)至
於電影院的提醒,營業場所的條約,這指的是「電影院規則」也就是你和電影院的民事問
題--如果你拍攝了,不管有沒有侵權,電影院都可以請你離場。
這和「合理使用」甚至是著作權都完全無關,不要把兩這混為一談。
大概就是這樣,反正重點就是,只拍片尾,百分之百是合理使用。其它要說這樣很亮影響
別人、有可能影響日方不願意授權等等,這些巴拉巴拉的理由,就隨便,但是法律的部分
就是很明確的沒有違法--如果要說什麼法律和道德不一樣也可以,那就好好討論道德,
不要亂扯法律,以上。
作者: k960608 (霧羽‧浪沙)   2020-11-02 17:50:00
法盲一等兵 前來助陣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20-11-02 17:51:00
去跟木棉花獎啊操
作者: kaj1983   2020-11-02 17:53:00
去和法官說啊
作者: dos01 (朵斯01)   2020-11-02 17:53:00
作者: geniuseric (很少上批踢踢)   2020-11-02 17:57:00
作者: Sechslee (キタ━━(゚∀゚)━━!!)   2020-11-02 17:59:00
咬到人了嗎 4連噓
作者: a1919979 (狐狸精婊子)   2020-11-02 17:59:00
你確定在IG分享叫合理使用嗎?就算非營利也沒有教育意義或公共利益啊? 同時如果多數人接續透漏重要畫面可能會損害片商利益 合不合理使用這解釋權可能是法官說的算而不是我跟你或任何一個恰友說了算拍片尾是真的沒啥差啦 就白目行為被嗆剛好而已
作者: roger840410 (roger)   2020-11-02 18:14:00
連谷阿莫都活得好好的 合理使用的範圍應該很寬
作者: SimonWake (MoriMori)   2020-11-02 18:16:00
作者: bitcch (必可取)   2020-11-02 18:18:00
上面那情況是:當電影播到「精采片段」時,阿哲難掩興奮,就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將片段記錄下來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20-11-02 18:19:00
可憐哪 直接打臉
作者: yangjam (阿土伯鬧不夠)   2020-11-02 18:20:00
可是片尾有歌耶?如果把歌也錄進去就不行了吧?
作者: SimonWake (MoriMori)   2020-11-02 18:22:00
片尾也包含在電影公司整部片的著作權裡吧?
作者: Winter1525 (霜汁哀桑)   2020-11-02 18:27:00
「反正重點就是,只拍片尾,百分之百是合理使用。」哇靠你說了算欸 厲害了就說你覺得沒違法就去告啊 到時候贏了回來洗大家臉不是更爽更光榮 在這邊跟我們這群法律素養知識呈口舌之快幹嘛
作者: onnax (日出了 晚安)   2020-11-02 18:31:00
我正想找阿哲就有人貼出來了XD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20-11-02 18:54:00
可憐哪 開始跳針xd
作者: JohnShao (平凡的約翰)   2020-11-02 18:59:00
平心而論,是否要告或是怎樣,最終決定權也是在代理商跟版權商那邊,而裁決權則在法官那邊,其他人怎麼喊都是場外喊燒而已要說的話,覺得可笑可悲可憐或是怎樣的都屬於道德層面而已,在法律上並未有強制效力(茶
作者: rp20031219 (Tim87)   2020-11-02 19:09:00
你拿鏈鋸人來釣魚 太可惡了補噓
作者: AN94 (AN94)   2020-11-02 19:58:00
C恰法學大師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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