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們台灣的法治教育真的是很不足,這篇不談盜版漫畫和盜錄片尾在道德上(要不要
譴責)有沒有差別,我們就只說法律,不然一堆法盲在那邊睜眼說瞎話,不要說有沒有雙
重標準,就連法律標準是啥都搞不清楚。
: 推 kuninaka: 合不合理你上法院看法官怎麼說 11/02 17:03
: → kuninaka: 合理使用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11/02 17:03
: → dieorrun: 合理使用也只是不能罰你而已 要你撤你還是得撤 11/02 17:04
: → wl2340167: 我看1000個法官又有1000個判法 跟人格權一樣 11/02 17:04
: → iam0718: 推 每個法律人見解都不一樣 上法院就是骰 11/02 17:06
法官只能在「事實真偽」的地方適度的自由心證,而「合理使用的標準」不能自由心證,
這是有明確標準的--除了法條明訂的四個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
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各項
內容具體要考量哪些,怎麼判斷,全部都有清楚的標準--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不要隨便
說別人沒有標準。
例如「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就很明確指出,(1)利用之目的
及性質要考量「商業/非營利、轉化程度」,(2)著作之性質要考慮「原創性」,(3)所利
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還要考慮「核心/非核心」等等,才不是自由心證。
當然,你可以說再怎麼明確的標準也會有模糊空間,例如不要說轉化性、原創性,或是核
心不核心,就說整個比例,到底幾分之幾算是占比太多?35%太多,34%呢?為什麼差1%有
差?這種鑽牛角尖的質疑當然無法全部回答,但是就這樣說法官都是自由心證,根本是睜
眼說瞎話。
另外只要符合「合理使用」不只是不能罰,也不能隨便撤。你隨便撤我內容,反而是侵害
我的權利--只是因為平台業者通常會配合撤,然後沒人會為了自己合理使用的貼文被撤
掉就打官司而已,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 噓 Aotearoa: 電影放映前都會提醒 禁止錄影、錄音、攝影 11/02 17:11
: 噓 y0707186: 說廠商自己的規定的是不知道電影播放前都會有著作權法 11/02 17:11
: → y0707186: 宣導嗎? 11/02 17:11
: → Aotearoa: 不管是哪個片商的片,預告片放完,正片開始前都會提醒 11/02 17:12
: 噓 dos01: 我跟你說 你不能理解的就是這是版權方的權力這件事 11/02 17:13
: → dos01: 告不告 別人能不能貼都是版權方決定的 不是你決定 11/02 17:13
: 推 ohmylove347: 事實就是錄了放上網你錄多少都被必輸,我忘記確切名 11/02 17:13
: → ohmylove347: 詞叫啥,反正能分享且再現的方式一定觸法,單看版權 11/02 17:13
: → ohmylove347: 方要不要告,什麼市場價值比例多少都沒用 11/02 17:13
: → AirPenguin: 營業場所的條約消費者同意就有法律效力你知道嗎 11/02 17:16
沒有違法就是沒有違法,不管你怎麼宣導,都不會改變這個事實。而有沒有有合理使用,
也不是版權方可以決定的,更不是版權方要告就一定觸法(另外這個行為叫「重製」)至
於電影院的提醒,營業場所的條約,這指的是「電影院規則」也就是你和電影院的民事問
題--如果你拍攝了,不管有沒有侵權,電影院都可以請你離場。
這和「合理使用」甚至是著作權都完全無關,不要把兩這混為一談。
大概就是這樣,反正重點就是,只拍片尾,百分之百是合理使用。其它要說這樣很亮影響
別人、有可能影響日方不願意授權等等,這些巴拉巴拉的理由,就隨便,但是法律的部分
就是很明確的沒有違法--如果要說什麼法律和道德不一樣也可以,那就好好討論道德,
不要亂扯法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