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BoLung (泡泡龍)》之銘言:
: 唉,我們台灣的法治教育真的是很不足,這篇不談盜版漫畫和盜錄片尾在道德上(要不要
: 譴責)有沒有差別,我們就只說法律,不然一堆法盲在那邊睜眼說瞎話,不要說有沒有雙
: 重標準,就連法律標準是啥都搞不清楚。
: : 推 kuninaka: 合不合理你上法院看法官怎麼說 11/02 17:03
: : → kuninaka: 合理使用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11/02 17:03
: : → dieorrun: 合理使用也只是不能罰你而已 要你撤你還是得撤 11/02 17:04
: : → wl2340167: 我看1000個法官又有1000個判法 跟人格權一樣 11/02 17:04
: : → iam0718: 推 每個法律人見解都不一樣 上法院就是骰 11/02 17:06
: 法官只能在「事實真偽」的地方適度的自由心證,而「合理使用的標準」不能自由心證,
: 這是有明確標準的--除了法條明訂的四個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
: 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各項
: 內容具體要考量哪些,怎麼判斷,全部都有清楚的標準--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不要隨便
: 說別人沒有標準。
: 例如「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就很明確指出,(1)利用之目的
: 及性質要考量「商業/非營利、轉化程度」,(2)著作之性質要考慮「原創性」,(3)所利
: 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還要考慮「核心/非核心」等等,才不是自由心證。
: 當然,你可以說再怎麼明確的標準也會有模糊空間,例如不要說轉化性、原創性,或是核
: 心不核心,就說整個比例,到底幾分之幾算是占比太多?35%太多,34%呢?為什麼差1%有
: 差?這種鑽牛角尖的質疑當然無法全部回答,但是就這樣說法官都是自由心證,根本是睜
: 眼說瞎話。
: 另外只要符合「合理使用」不只是不能罰,也不能隨便撤。你隨便撤我內容,反而是侵害
: 我的權利--只是因為平台業者通常會配合撤,然後沒人會為了自己合理使用的貼文被撤
: 掉就打官司而已,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 : 噓 Aotearoa: 電影放映前都會提醒 禁止錄影、錄音、攝影 11/02 17:11
: : 噓 y0707186: 說廠商自己的規定的是不知道電影播放前都會有著作權法 11/02 17:11
: : → y0707186: 宣導嗎? 11/02 17:11
: : → Aotearoa: 不管是哪個片商的片,預告片放完,正片開始前都會提醒 11/02 17:12
: : 噓 dos01: 我跟你說 你不能理解的就是這是版權方的權力這件事 11/02 17:13
: : → dos01: 告不告 別人能不能貼都是版權方決定的 不是你決定 11/02 17:13
: : 推 ohmylove347: 事實就是錄了放上網你錄多少都被必輸,我忘記確切名 11/02 17:13
: : → ohmylove347: 詞叫啥,反正能分享且再現的方式一定觸法,單看版權 11/02 17:13
: : → ohmylove347: 方要不要告,什麼市場價值比例多少都沒用 11/02 17:13
: : → AirPenguin: 營業場所的條約消費者同意就有法律效力你知道嗎 11/02 17:16
: 沒有違法就是沒有違法,不管你怎麼宣導,都不會改變這個事實。而有沒有有合理使用,
: 也不是版權方可以決定的,更不是版權方要告就一定觸法(另外這個行為叫「重製」)至
: 於電影院的提醒,營業場所的條約,這指的是「電影院規則」也就是你和電影院的民事問
: 題--如果你拍攝了,不管有沒有侵權,電影院都可以請你離場。
: 這和「合理使用」甚至是著作權都完全無關,不要把兩這混為一談。
: 大概就是這樣,反正重點就是,只拍片尾,百分之百是合理使用。其它要說這樣很亮影響
: 別人、有可能影響日方不願意授權等等,這些巴拉巴拉的理由,就隨便,但是法律的部分
: 就是很明確的沒有違法--如果要說什麼法律和道德不一樣也可以,那就好好討論道德,
: 不要亂扯法律,以上。
我能理解,也同意你引用的判決與法律條文。
不過在合理使用這部分我覺得與你見解就不同了。
首先在著作權法第一條就明白地提到了這部法律是為了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
公共利益等等。
因此著作權法原理上就是先給予著作人著作權,但如果有公益上的考量,就以「合理使用
」規定限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
你的論述我想是沒有太大爭議,但是為什麼偷拍這個動作會符合公益上的考量而必須讓你
合理使用卻沒有提到。
我想了解的就是究竟是什麼樣公共利益可以讓你無視戲院守則之類的規範、冒著可能違反
著作權法的規定而讓你拿起手機偷拍呢?
如果偷拍是為了炫耀、跟風、打卡之類的目的,你確定有必要以合理使用來限制著作權法
對著作權的保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