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識鍾明軒是誰, 也懶的去聽他配的怎樣, 不過有一點想講一下
在法律上其實合約並不一定要簽約
民法第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簡單說就是你說OK, 我說OK 那這件事就成立了
像如果老闆說要幫你加薪5000元, 你說OK, 而事後老闆沒幫你加薪, 那老闆就違約
但這時候老闆可以凹說我可沒說啥時要幫你加薪, 我十年後幫你加薪不行嗎?
然後你們就可以去調解了, 調解不成再看法官怎麼認定
要我猜的話我猜法官可能會說以常理來看怎麼樣都不可能說十年後的加薪然後判老闆敗
然後心裡想著這點鼻屎般大的事怎麼會搞到法院來吧
當然還有一些例外是一定要簽約的(像最常遇到的租屋)
不過以原文這個案件來說應該是不用, 而且顯然他們肯定有留溝通的email
雖然不清楚裡面的詳情, 但應該有確認雙方的合作意願 (畢竟都要去上課了)
所以官司要打起來應該肯定會是木棉花違約的結果
但話說回來他們既然還沒簽約, 我猜可能酬勞有大致談好但沒說到違約之類的罰則
(雖然我不太能理解怎麼有公司在合作之前還沒先簽約? 也太便宜行事)
真要打官司應該極度不划算, 可能就是調解一下然後木棉花意思意思賠一下了事吧
不過我不是法律專門的, 上面只是用我對法律的常識推斷一下
如果有誤導的話跟我說一下我再刪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