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

作者: allbs (喵嗚)   2020-11-07 22:11:58
※ 引述《GhostFather (鬼父Oni Chichi)》之銘言:
: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
: 記者陳芊秀/綜合報導
: 網紅鍾明軒7日針對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之事公開 道歉。他統整自己「後悔」3個
: 重點,向片商木棉花鞠躬「對不起。」
法律要給懂得法律的人玩的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 155 條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第 156 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 157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用ACG的觀點來說
153條
考題:
郭嘯天和楊鐵心是結拜兄弟,好到對下一代指腹為婚
如生男就結拜兄弟,生女結拜姊妹,一男一女就結為夫妻
然而郭靖和楊康卻沒有結拜,是否違反民法153條
答:要不要結拜兄弟的當事人是郭靖和楊康,你們家老爸口頭約定沒有法律依據
156條
考題:
小龍女在絕情谷寫下:十六年後,在此重會。夫妻情深,勿失信約
結果十六年後卻失約沒出現,是否違反民法156條
答:
雖然可認為透過石碑完成對話,但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順便考一題和154相關,很簡單的考題
考題:
胖虎看到大雄開便當店,雞腿便當80元
在接近中午時到店內指著價目表一次定10萬個雞腿便當,要求20分鐘內做出來
不然要賠10萬人份餓肚子的精神賠償,
請問依據民法154條,這買賣成立嗎?理由為何
作者: FatNerdLoser (噁心肥宅)   2020-11-07 22:13:00
有白話文版本ㄇ 兩行左右
作者: AlisaRein (AlisaR)   2020-11-07 22:14:00
不成立
作者: astrayzip   2020-11-07 22:14:00
白話文版本就是乖乖簽合約再來說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1-07 22:15:00
他的情況本來就是要約啊 如果可以 真想用藍白書砸他臉
作者: FatNerdLoser (噁心肥宅)   2020-11-07 22:16:00
感謝 一目瞭然我董ㄌ
作者: laigeorge89 (laigeorge89)   2020-11-07 22:16:00
立時承諾是什麼啊?
作者: as07as07as (YUI-nico)   2020-11-07 22:18:00
推 專業分析
作者: Ericz7000 (Ericz7000nolan)   2020-11-07 22:19:00
雖然看不太懂,不過大意是如果老闆說不要的話就不用給胖虎做便當吧
作者: KUSUHA0707   2020-11-07 22:20:00
看得出來某甲甲不懂法律
作者: tim201227 (博德)   2020-11-07 22:20:00
所以架子上真有10萬個便當就一定要賣的意思嗎 不大懂
作者: AlisaRein (AlisaR)   2020-11-07 22:20:00
是的,老板沒承諾如果再深究這是不合理的要求
作者: shintz (Snow halation)   2020-11-07 22:21:00
當然成立阿 不成立就百萬訂閱公審你喔
作者: Ericz7000 (Ericz7000nolan)   2020-11-07 22:21:00
價目表寫100元 你就不能收110元,然後如果胖虎想買十萬份便當,老闆是可以拒絕的
作者: labbat (labbat)   2020-11-07 22:25:00
那為什麼網購平台無法拒絕?
作者: eighth (August)   2020-11-07 22:35:00
不成立?20分鐘做10萬便當不可能達成吧
作者: jackta (傑克塔)   2020-11-07 22:37:00
有沒有針對本次事件直接的解釋
作者: rxsmalllove (偕人愛)   2020-11-07 22:42:00
好好的假日純推不思考
作者: tkc7 (至情至性)   2020-11-07 22:44:00
老闆馬上拒絕就不成立吧
作者: AlisaRein (AlisaR)   2020-11-07 22:46:00
20分鐘內做10萬個即使老板答應鬧上法院也會被考量是「不合理的要求」契約必須還要有合理之要求
作者: Ericz7000 (Ericz7000nolan)   2020-11-07 22:48:00
所以合不合理的部分法官還是可以依據自由心證決定嗎?儘管雙方同意但事後反悔
作者: dos01 (朵斯01)   2020-11-07 22:49:00
牛肉麵那裏不是吧? 牛肉麵還有備料跟煮的過程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7 22:50:00
......
作者: AlisaRein (AlisaR)   2020-11-07 22:50:00
自由心證也是要以合理與否為根據
作者: Ericz7000 (Ericz7000nolan)   2020-11-07 22:52:00
原來如此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0-11-07 22:58:00
其實例子有點微妙 這個很難說是民法上的要約與承諾 頂多就是要約的引誘 事實上台灣電商平台打錯價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 連最高法院自己也沒有辦法統一見解我記得王澤鑑老師好像是以「有沒有看到實體」來做判斷如果像是型錄之類的 常常都會被認為是要約的引誘另外契約不是只限於書面 口頭也可以成立 但很難證明所以木棉花應該只是提出「要約的引誘」而不是@要約」不過這只是我的看法啦其實民法都是看誰證據多誰講的有道理「勝訴不代表你無罪 只是證據不夠判你有罪」刑法的話套在民法上也是行的通的
作者: qazzqaz (qazzqaz)   2020-11-07 23:10:00
難道老闆不能拒單嗎?提出要求就算契約成立那服務業遇到奧客都不能設黑名單了?是的話也太誇張假如有人看一家小吃店不爽不就能抓著這條把它玩死?
作者: holisea175 (holisea175)   2020-11-07 23:18:00
大案子簽約才算,嗯…不要害人
作者: sakuwolf   2020-11-07 23:26:00
你的舉例蠻怪的,對方是口頭答應要幫他做便當,並非大量而是真的有演出來他們想做,所以他把其他便當店的東西退光了,老闆才說因為你品性不端正拒賣,對方餓肚子氣得痛罵老闆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7 23:29:00
純粹噓法律見解
作者: w320230 (我不是A粉)   2020-11-07 23:39:00
抱歉 我學店法律生 可以公佈第三題答案了嗎QQ喔喔看到了
作者: joker7788996 (喬克七八九六)   2020-11-07 23:45:00
10萬個便當我解是154的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20分鐘做10萬個實在是強人所難,故事件性質應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這樣對ㄇQQ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0-11-07 23:47:00
但原po的解釋有點奇怪 首先客人提出的是「請你在20分內做出10萬個便當」要約 至於老闆有沒有要答應就看他自己只有在老闆說「好我幫你做」的承諾後又返回 才會有損賠跟毀約的問題 價目表就我看到的多數學說跟實務見解性質應該是「要約的引誘」 簡單來說就是我要客人提出要約但民法不是我的強項 所以也不太肯定就是了XD
作者: w320230 (我不是A粉)   2020-11-07 23:49:00
我民法被當QQ
作者: joker7788996 (喬克七八九六)   2020-11-07 23:51:00
我還是放下手機去讀書好了QQ
作者: w320230 (我不是A粉)   2020-11-08 00:08:00
想到下周期中 頭就痛
作者: linja (阿咪)   2020-11-08 00:43:00
所以不是能馬上達成的口頭答應都不算數?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0-11-08 00:56:00
不是 首先民法上的契約成立關鍵是「意思表示一致」白話文就是兩個人都對這個契約表示同意而契約成立的方式有很多種 最常見的就是口頭 其次是書面就像是日常生活裡 所以的買賣都是契約像是你去飲料店說「我要一杯大杯四季春無糖去冰」 店員回你「好的 一共xx元」這樣就算標的物是一杯飲料 而我用xx元跟店員買了四季春 店員收到錢給我飲料 這樣就成立一個口頭契約而在民法的視角 我說的話叫做「要約」(白話文:我想跟你成立一個四季春買賣契約 你要嗎?) 店員的回話是「承諾」(白話文:好喔 我答應你這個條件)只有當要約與內容一致時 契約才會成立但是口頭契約雖然很容易就成立 但是不好證明(口說無憑) 所以才會有「書面契約」的成立 (白紙黑字寫下來)但是現實上並不是每次交易都像買飲料那麼簡單 所以還有一個跟要約很像的是「要約的引誘」顧名思義 它就是引誘他人來跟你做「要約」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價目表 你可以想成價目表就是=我價格是這樣 有沒有人想提出要約跟我成立契約啊?而他們最大的差別就是契約成立的關鍵在哪一方如果是買飲料的例子A要買飲料B答應賣他 這時契約決定權在B身上但如果是要約的引誘就會變成:B提供價目表(要約的引誘:你要跟我買飲料嗎?)->A:好啊我要買這個(買飲料的要約)->B好的總共是...(買飲料的承諾)所以在一般狀況下 是提出要約的另一方有決定權、但在要約的引誘時就會變成提出引誘的那方有決定權新聞上常在吵的電商標錯價也這個爭議如果認為標錯價是要約 那契約成立決定權就會在消費者身上;但如果是要約的引誘 反而是電商端有決定權...沒想到打這麼多 希望有解決你的誘惑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8 03:01:00
繼續噓,這些法律見解太誤人子弟了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11-08 05:41:00
你民總誰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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