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說
不是把法律條文複製貼上,按照字面上的意思解釋就可以成為法律專家
特別是民事法,還要探究背後的法理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 引述《GhostFather (鬼父Oni Chichi)》之銘言:
: :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
: : 記者陳芊秀/綜合報導
: : 網紅鍾明軒7日針對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之事公開 道歉。他統整自己「後悔」
3?
: : 重點,向片商木棉花鞠躬「對不起。」
: 法律要給懂得法律的人玩的
: 第 153 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
定
: 第 154 條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第 155 條
: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 第 156 條
: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第 157 條
: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 用ACG的觀點來說
: 153條
: 考題:
: 郭嘯天和楊鐵心是結拜兄弟,好到對下一代指腹為婚
: 如生男就結拜兄弟,生女結拜姊妹,一男一女就結為夫妻
: 然而郭靖和楊康卻沒有結拜,是否違反民法153條
身分行為不同於財產行為,原則必須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
因此郭嘯天和楊鐵心代理未成年子女郭靖和楊康行結拜兄弟契約,代理行為是無效
其次,身分行為有強制性,僅能從法律明文規定的身分契約種類選擇
不得任意創造結拜兄弟契約
: 答:要不要結拜兄弟的當事人是郭靖和楊康,你們家老爸口頭約定沒有法律依據
: 156條
: 考題:
: 小龍女在絕情谷寫下:十六年後,在此重會。夫妻情深,勿失信約
: 結果十六年後卻失約沒出現,是否違反民法156條
契約要素包含意思表示要一致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小龍女把16年後見面的意思給楊過
楊過要把答應16年後見面的意思給小龍女
這情形楊過根本不能把答應小龍女的意思表示給她
所以契約不成立
: 答:
: 雖然可認為透過石碑完成對話,但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民法的對話就真的是對話,要用嘴巴對話,書信不是對話
: 順便考一題和154相關,很簡單的考題
: 考題:
: 胖虎看到大雄開便當店,雞腿便當80元
: 在接近中午時到店內指著價目表一次定10萬個雞腿便當,要求20分鐘內做出來
: 不然要賠10萬人份餓肚子的精神賠償,
: 請問依據民法154條,這買賣成立嗎?理由為何
這問題要扯到要約引誘和要約的判斷
這個問題依習慣,事件性質和誠信原則來判斷
我會認為買一個便當是要約
買十萬個便當是要約引誘
回到鐘的案件
一般而已,在商業習慣上木棉花給鐘的意思表示是一種合作備忘錄
在沒有簽訂簽約準備條款情形下
這種合作備忘錄在實務上大多被認為是簽訂本約前的預約
違反預約的效果,雖然可以依照226,216請求損害賠償
但只能請求預約的損害賠償,不能請求本約的損害賠償
例如意向書約定酬勞100萬,100萬酬勞價金屬於本約的部分
種不能請求100萬的價金
所以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範圍幾乎是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