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台灣法院曾經有一個案例
「ID帳號雖與本人姓名不同,」
「但是使用過後已與人格權進行概念式連結。」
「我在ptt創1,000個帳號就有1,000個人格喔?」
「會多重影分身是不是?卡痛蛤蟆油炎彈」
「旋渦鳴人是不是?拉先萬」
「挖肏勒」
「電腦到現在還不還我,說是犯罪工具」
「你鍵盤到底還不還我」
也就是說
闆闆在ptt有一個自己的人格
然後在V圈也有一個自己的人格
可是兩者之間卻有概念式連結
你懂我意思嗎?
就是兩者是不太相同
可是卻有概念式連結
至於實際上「連結」有多深入
可能只有當事人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