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こんぬい,是我,我沖矢昴啦
疑問也是我的專長之一
雖然我的專長不是智財法啦,但是烤肉這件事本身
我覺得應該是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的衍生著作
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對改作的定義包含「以翻譯就原著作另為改作」
第六條又說「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第七條編輯著作同樣是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然後第十條只要著作完成就享有著作權
我知道看到這邊已經有很多人想罵幹了
我的意思單純是「那些Clip下來又翻譯的應該也算是著作權人」
只是他們還是可能侵害原作著作權,然後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水管在這邊的處理似乎是把你這片的收益給版權聲明方這樣
好這邊都不是我的問題,但是有錯還是歡迎指正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在版權方本身默許(或至少是沒有聲明)權利的前提下」,大家可
以接受到什麼程度?
當然是在認知到其實這麼做本身侵害著作權的前提下
1.不開收益
2.親力親為Clip、編排、翻譯、上特效,開收益
3.參考生肉剪輯找原先片段重新編排、翻譯、上特效,開收益
4.「致敬」,開收益
雖然版權方目前聲明似乎是「要剪可以,會限不能剪、還在播出中不能剪、不能商用」剩
下都沒在管的,換句話說1是肯定沒問題
但是2跟3似乎就每個人的接受標準不太一樣了
可能因為我自己也有在看一些NBA Youtuber啦,我個人的想法是如果版權方也就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的話,2是我還能接受的範圍
簡單說就是你也有創意跟勞力產出,版權方也都不在意了,至少沒有積極阻絕(像NCAA就
真的很嚴),一般視聽者就還好這樣
當然啦酸視聽者這種就算你不開收益都還是下去死好
大概是這樣,不知道各位的想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