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偷拍女僕更衣!店長「顏文字」道歉成鐵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2-28 17:23:13
案件編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小上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意旨以:
上訴人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末廣町女僕咖啡店(下稱系爭咖啡店) 擔任店長,
被上訴人均為該店員工。上訴人雖有在系爭咖啡店更衣室裝設行動電源造型之針孔攝影機
(下稱針孔攝影機),但更衣室門關起來,因無訊號而無法觀看,且上訴人裝設時間係自
民國107年7月上旬至108年3月31日止,當時被上訴人張XX已離職,不可能被拍攝,被上
訴人陳XX僅於107 年10月18日、10月24日、10月31日及11月29日上晚班;被上訴人李X
X僅於108年2月10日、2月23日、2月24日上晚班,被上訴人陳XX、李XX均無法證明其
有在上訴人拍攝的10次之中,況被上訴人陳XX、李XX、莊XX、林XX至更衣室均會
關門,上訴人根本無法觀看其等更衣畫面,原判決徒以上訴人在刑事偵查中所為前後矛盾
之自白供述,認定上訴人有偷窺被上訴人非公開活動,構成侵權行為,顯有違誤。又上訴
人雖於刑事案件警詢時供稱其自107年7月上旬起至108年3月31日止使用系爭攝影機偷拍約
10次等語,但並非謂該段期間每天均有拍攝,系爭攝影機除有攝錄影功能外,尚可作為充
電使用,被上訴人至更衣室時均會關門,上訴人縱有錄影亦無法觀看,系爭攝影機僅作為
充電使用。上訴人事後與被上訴人陳XX在LINE對話時雖有道歉承認錯誤,然上訴人亦有
表示「我沒有錄影,真的,這台錄影的功能是有問題的。它錄影只會有雜訊」等語,足見
上訴人確實未看到系爭攝影機的畫面,因被上訴人陳XX表示若上訴人承認錯誤就不追究
,上訴人為息事寧人,始依被上訴人陳XX之意思道歉認錯,此屬和解時之對話,依民事
訴訟法第422 條規定,應不得採為裁判之依據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
(一)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22條部分:
上訴人主張其在與被上訴人陳XX之LINE對話內容中,固有道歉及認錯,然此係因被上訴
人陳XX表示若上訴人承認錯誤就不追究,上訴人為息事寧人因而依被上訴人陳XX之意
思於LINE中道歉及認錯,此道歉及認錯係和解時之對話,依民事訴訴法第422 條之規定,
不得採為和解不成立後之裁判依據云云。按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
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
第422條固有明定,惟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XXLINE對話內容:「(上訴人,暱名玄野罪
)對不起。我錯了(哭臉表情符號)我願意負起責任」、「(被上訴人陳XX)請你承認你
的確有偷拍錄影,並且鄭重道歉」、「(被上訴人陳XX)不要再用顏文字了,這樣我會感
受不到你的歉意」、「(上訴人)對不起,我有偷拍,這邊,鄭重的跟妳道歉。並且以後不
會再發生這樣的事情。如有任何再犯願接受你的任何要求」、「(上訴人)非常非常的抱歉
」、「(上訴人)一時的鬼迷心竅,造成對妳的傷害,非常抱歉」、「(被上訴人陳XX)請
問偷拍內容是偷看還是有錄影」、「(上訴人)我沒有錄影」(見原審108年南司小調字第
2901號卷第19頁),由上可知,上訴人於事後向被上訴人陳XX道歉認錯,於被上訴人陳
XX詢問其是否承認有偷拍時,上訴人坦承其確有偷拍等情,並非在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
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原審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XXLINE對話內容採為裁
判之基礎,即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22條之違背法令情事。
(二)上訴人主張其在系爭咖啡店更衣室裝設之針孔攝影機,因被上訴人進入更衣室均會
關門,故未側錄到被上訴人更衣畫面,上訴人未觀看到被上訴人更衣畫面云云,惟原判決
業已審酌上訴人在刑事案件警詢所為之供述,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XX間之LINE對話,
併參酌針孔攝影機產品功能說明書記載針孔攝影機具有可隨時監控、不限距離,可邊充邊
錄及紅外線夜視等功能等情,認定上訴人自107年7月上旬起至108年3月31日,使用針孔攝
影機窺視被上訴人在系爭咖啡店更衣室之更衣行為等非公開活動等情,上訴人抗辯被上訴
人更衣時會將更衣室門關起來時,系爭攝影機無法接受訊號而看不到畫面,只具有充電功
能云云,並不可採,並依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利
用針孔攝影機窺視之行為,侵害被上訴人之隱私權,判決被上訴人得各請求上訴人賠償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2萬元本息。上訴人仍就原判決所為此部分事實認定及證據斟酌、取捨之
當否加以爭執,惟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本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原判決依卷證資料,斟酌
全辯論意旨,依論理及經驗法則而為證據之取捨,並說明得心證之理由,難謂原判決有何
違背法令,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三)上訴人另主張其於107年7月上旬至108年3月31日止放置針孔攝影機時間,被上訴人
張XX已離職,不可能被拍攝;被上訴人陳XX僅於107年10月18日、10月24日、10月31
日及11月29日上晚班;被上訴人李XX僅於108年2月10日、2月23日、2月24日上晚班,被
上訴人陳XX、李XX均無法證明其有在上訴人拍攝的10次之中云云,並提出被上訴人張
XX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影本,及系爭咖啡店107年7月至108年3月排班表為證。惟按當
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8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所主張上開事實及法律之性質,於原審
並無不能提出之事由,原審亦無違背法令致上訴人未能提出之情事,依前開規定,上訴人
於第二審程序始提出上開新攻擊防禦方法,本院依法無從審酌,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不足採。
只能說,第一審不講好來,第二審就要自行承擔不利益、難翻案了……
作者: zxcv070801 (遠坂櫻)   2020-12-28 17:31:00
玄野罪 這什麼神奇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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