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開始學寫申論題,剛好又看到這篇下面戰櫻有沒有罪戰得這麼激烈,身為櫻粉當然想
幫他辯護一下
1. 櫻於深夜中夢遊殺害路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271條之普通殺人罪?
構成刑法上之行為須具備三要件:
1.人之舉止
2.人表現於外之舉止
3.人意志可得支配之舉止
依提示,櫻於深夜夢遊之行為非屬人意志可得支配之舉止,即無法構成刑法上之行為。
退一步言之,縱使櫻之行為屬刑法上之行為,在主觀構成要件上櫻欠缺殺人之故意,縱使
行為後行為人對於此結果感到愉悅,僅屬事後故意,然刑法上判斷故意的時點乃於行為當
下判斷,事後故意非屬故意。
退萬步言之,縱使櫻之行為構成違法,在罪責層次檢驗中,依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為時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
罰。
由劇情可知,櫻之行為並非原因自由行為,又符合19條第一項之要件因此阻卻罪責。
又櫻之精神自幼長期受家庭因素及黑聖杯干擾,且行為時受黑聖杯之影響重大,以致不能
判斷情事,無期待可能性,在學說上承認為超法規免除罪責事由。
無期待可能性法理上只適用於處境極其艱難與特殊的行為人。(櫻不是嗎?)
依上列所述,櫻不成立271條之普通殺人罪。
原因自由行為:行為人基於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而使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如
放任此行為,無異於助長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之規定逃避刑罰,因此原因自由行為排除
19條1.2項的適用。
2. 蟲老利用櫻之行為是否構成普通殺人罪?
客觀上,蟲老於櫻之體內植入黑聖杯碎片使其攻擊路人具有因果關係,蟲老利用櫻之行為
具有優越的意思支配,使櫻居於蟲老之工具的角色。
主觀上蟲老意識到其優越的意思支配即利用黑聖杯之行為可能造成無辜傷亡,具有故意。
蟲老從劇情上無阻卻違法事由。
蟲老成立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但依刑法18條第三項,滿八十歲以上之人,
得減輕其
刑。
3. 黑聖杯是否構成普通殺人罪?
黑聖杯非屬人,無法構成刑法上之行為,因此無法成立本罪。
有請法律大老糾正
我們小櫻那麼善良怎麼可能有殺人故意,小櫻萬歲(明天bd要發售了,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