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1-04-20 14:16:37其實這個可以分成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藏匿未成年子女
第二個是做菜
關於第一個在我們刑法是可以分成略誘跟和誘
兩個的差異最主要是「是否是以和平的方式為之」
如果是強迫會是略誘
另一種就是和誘(也是沙優的這種情況)
因為本罪是處罰「讓未成年子女脫離監護者的掌握」
所以就算他自己同意入住 還是會構成
實務上比較常出現的是離婚夫妻其中一方將小孩帶走 而且沒有監護權或探視權的情況
例:爸爸獲得小孩的監護權 媽媽只有探視權
但媽媽趁著探視的時候把小孩帶走 不讓他回爸爸家
如果只是幾小時 因為時間不長 所以不會構成略誘或和誘
但如果是幾天 幾個禮拜 甚至是帶出國 就會有問題了
回到沙優的情況
因為沙優未滿20(之後會下修到18歲成年)
所以就算沙優是自願進到吉田家
吉田還是可能構成和誘罪
不過這條是告訴乃論 所以要沙優的爸媽或監護人去告 檢察官才可以起訴
但目前看起來他爸媽並沒有這個意思 所以吉田pass
第二個是做菜的部分
沙優應該是已經16歲了
所以不會有227與未成年性交的問題
這條是不管她有沒有同意都會構成
因為他是保護16歲以下的青少年的人格發展
而不是保護他的性自主權(跟誰做 要不要做)
所以有學者認為他被歸在性自主罪章很妙
(這裡還有99年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問題 超問號 但鍵盤法官看的很爽)
所以只剩下有沒有221強制性交的問題
不過沙優也沒有被強迫 所以也不會構成
(但不如說之後故事會出現的金毛男反而比較有機會構成)
所以吉田sa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