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BoLung (泡泡龍)》之銘言:
: 有可能是有獲得原作授權,或者是自己拍的照片啦
: 如果商用圖被發現描圖,但是因為上述原因沒侵權
: 大家會覺得因為沒侵權就OK,還是描圖仔就下去ㄋ
: (或者要看人,名氣大就沒事情,名氣小就下去)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
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用白話來說,
就是作者宣告"這個作品是我做的"的權利,
這項權利永遠不滅,即使作者死亡亦然,
但同時他也是不可被轉讓繼承的。
也就是說,就算作者同意讓你拿他的作品,
跟別人說這是你的創作,
這仍是不被著作權法承認的。
實務上比較重要的是著作財產權,
這是關係到實際發行、重製、改編創作物並營利的權利,
包括你拿圖來描、改,或其他種類的二次創作。
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會維持到原作者死後五十年,
如果是共同創作,會維持到最後過世的作者死後五十年,
期限到後,著作財產權消滅 (任何人都能使用)。
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
這可能是筆買賣,也有可能是無償公開授權,
但授權什麼並不一定,
可能只授權你能使用某一部分創作;
可能只授權你拿來做某些種類的創作;
可能會限制你不得用作營利用途。
實際案例如東方,
東方系列是公開授權,
但並不是完全無限制的公開授權,
所以雖然你不用去問東方原作者要授權,
但原則上他的公開授權條款,
仍然要先確認過以免侵權。
另外,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
同樣受到著作權保護,
並不是說沒有得到授權的二次創作,
就沒有著作權,
新創作的部分,還是有著作權的,
只不過不是新創作的部分,
著作權當然就還在原著的手上。
比如說你沒得到授權就畫了張初音圖,
這圖是你畫的嗎?
你享有該圖的著作財產權嗎?
你有權把著作財產權轉給他人嗎?
答案都是 Yes。
只不過你不會因為畫了這張圖,
初音這個角色就變成你創造你擁有的,
也不代表你可以拿來合法地進行商業行為。
所以就算對方是二創同人,
他和原著都一樣享有各自的著作權,
不是說他沒授權你就可以拿來亂用。
回到本文的主題,
可不可以拿別人的圖或照片來描,
會不會侵權?
首先法律上沒有什麼"商用圖"這回事,
著作就是著作,人家沒拿來商用也一樣,
不是說別人的圖沒拿來賣就可以隨便用。
接著,既然會考慮到這個問題,
那就是沒有得到著作權方授權的意思,
如果要保持在不侵權的範圍內,
那就必須確定自己是合理使用。
怎麼樣算合理使用呢?
可以去搜尋著作權法,
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 (第44條開始),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44~48條主要是對公家機關、學校等公共單位,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款,
讓他們可以直接使用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然而,這並不是無限制的使用,
原則上他們都有但書,
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
且須在某些合理範圍內才能使用,
如果重製、改作的話,
也需要通知著作財產權人,
並且支付使用報酬。
也就是說就算是政府,
也不能拿別人的著作隨便亂用,
所以之前台灣哪個縣政府偷拿了攝影師的圖做網站,
或是拿了哪個繪師的圖做宣傳,
這就可以被告上法院。
第49條針對新聞媒體,
在做新聞報導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所以一堆垃圾記者看到網路上紅什麼,
照抄當成新聞報導就行了。
第50條,公家機關的著作,
你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重製。
第52條,
如果你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或是其他正當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打個比方,你要爆料或評論某件事,
即使你不是記者,依然也可以合理使用,
所以當初石虎列車事件爆發,
鄉民們要做抄襲比對圖,
是不用先得到江孟芝或原動物繪師的同意的。
好接下來跟個人創作比較有關係的,
第51條和第55條,
如果你是個人或家庭使用,
非營利用,可以使用你自己的工具去重製,
簡單來說你躲在自己家裡要怎麼搞都沒問題,
星爆氣流斬變成星爆氣流產,你自己高興就好。
(說真的自己搞不公開別人也抓不到)
如果你是要公開的話,
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前提,
你是"可以"把別人的著作,
拿來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等各種方法使用的。
沒錯,只要你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就可以喔!
這就是第55條...
啊,但是,光這樣說恐怕並不夠清楚...
第55條的"非營利",
有特別強調"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換言之,只要你有用任何方式收錢,
注意是任何方式,都不符合第55條。
所以如果你以為掛個同人去賣就算非營利,
那是大錯特錯,
甚至連收取打賞這種隨意的收費方式,
都算在營利的範圍內。
所以從這條來看,
你沒得到授權就用其他人的創作,
不管描圖也好,同人漫畫也好,
你不希望侵權的話,
就"不要收錢",
不管怎樣都不要收錢。
那麼是不是不收錢就沒事了呢?
不,事情還沒完。
第64條有特別提到,
前面諸條,包含第55條,
在使用上必須明示原著作人的姓名,
或是用其他合理的方式表示。
所以所有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
在公開時標上原作者姓名/筆名/網名,
這是必需要的。
所以總結來說,
我只要:
1.不營利不收錢
2. 有標明原作者出處
符合這兩點,
我就算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了吧?
嗯...
並不是...
來看看最後面的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前述條款在判定是否為合理使用範圍時,
必須考量各種情況,特別是:
1.你主張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什麼?
2.著作的性質是什麼?
3.你拿了原著作的多少比例來用?
4.這麼做對該著作在淺在市場和和現在的價值有什麼影響?
所以,並不是說沒賣錢,
提個原作者姓名就可以合理使用,
不管你的身分是公教、新聞還是個人,
不管你前面是依據哪一條主張合理使用,
最後仍須回歸不傷害原作者著作財產權的原則。
因此,即使沒收錢,
為了其他形式的利益去使用,
或是對原著作權產生了淺在的侵害,
依然是會被主張侵權的。
總結一下,
基本上還是要看你實際做了什麼,
如果你今天描描圖放上網當繪畫練習,
少少幾張,一點人來看,又沒收錢,
我會說依據第55條,且不違反第65條,
不會構成侵權。
當然等你翅膀硬了事業大了,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到時候還是乖乖發表屬於自己的著作就好。
BTW,第61條,
新聞、雜誌、網路上有關政經、社會的論述,
都可以自由轉載,除非他有聲明不得轉載或公開...
不過哪家新聞會這樣聲明呢嘿嘿。
所以你各位看到垃圾記者的爛報導,
盡量幫他們宣傳沒關係,反正他們是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