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vitalis: 舉101主要是有申請著作權過,可視為公開展示的商業作品,戶 04/23 09:48
: → vitalis: 外作品合理使用當然沒問題,商用的攻防點就看使用方是否借 04/23 09:48
: → vitalis: 此獲利 04/23 09:48
: 推 vitalis: 這種討論有意義多了,長見識,原本發文的那個不知道在幹嘛 04/23 11:36
唉,這就是文組的悲哀吧,就算你花了幾年的時間修課做專題寫報告拿了個碩士學位,也
比不上連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都不會分的鄉民自己拿著法條玩說文解字(前者重點在「是否
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並對商品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跟
描圖沒有屁關係)來的有意義——原本就是想要避免花費時間解釋其中差異才不這樣舉例
,誰知道還是碰到這種硬要亂舉例,再來說別人條件沒寫清楚無法討論的人zzz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15-860179-d1349-201.html
不知道別人想討論什麼沒關係,或者是知道只是覺得沒意義也沒關係,但是真的不用自己
幻想一個有意義但其實根本不存在的話題來討論,再來說自己的討論比較有意義。
就像別人討論張飛打岳飛你覺得很無聊沒差,但是不要一邊說要討論就討論史實發生過的
事情,一邊跑去討論張飛守不守的住街亭——然後在別人告訴你張飛沒有守街亭的時候再
來說什麼:「原來如此,長見識了,這個討論有意義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