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6-24 18:02:25司法院這篇講的是所謂「不能未遂」
舉個例子
一花為了讓風大郎成為自己專屬
所以下藥企圖迷暈風大郎
只是她用砂糖就能迷暈人
所以泡了一杯甜死人但不會真的死人的茶給風大郎喝 風大郎喝下去自然是沒事
這種有著手(進行犯罪行為)但既遂必定不會發生的未遂就被稱作「不能未遂」
主要規範案例是這樣啦
甲要殺乙 不知手上拿的是把BB槍 依然拿著BB槍去射乙 乙自然不會被射死
但是旁人來看依然會覺得甲的行為很危險
所以才有不能未遂的討論
實務想法是這樣啦
一般人角度看整體行為是否覺得危險
有危險=依然有可罰的危險=普通未遂處理
無危險=無可罰的危險=在構成要件直接阻斷 不成立犯罪
實務結論會是「必須」減輕
通說(德派)邏輯是安捏啦
一般人用「行為人」的角度去看整體行為是否覺得危險
有危險=依然有可罰危險=普通未遂處理
無危險=重大無知=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之後討論並阻斷
德派想法是這樣
所有的不能未遂都有可罰的可能
只是有些情況是一般人也認為是自始不可能發生
如果行為人依然去做的話就是「重大無知」
太笨/太粗心才會去做
那麼就沒必要處罰 但依然有處罰的可能性
所以德派在重大無知的案例會主張有裁量性選擇是否減輕
然後德派還有一種叫迷信犯
簡言之就是相信自始不能達到犯罪的行為能完全犯罪
舉例:皮老闆相信抓水母能讓蟹老闆心臟病發 然後皮老闆瘋狂抓水母
蟹老闆依然壓榨海綿寶寶跟派大星
這種情況 德派會認為根本不成立犯罪 也沒必要處罰
理由是:只有笨蛋才會相信
上天已經給他這樣的腦子了 所以沒必要「再」額外處罰笨蛋
大致上是這樣吧
俺是習慣用通說邏輯思考啦
雖然大學老師是教實務/日派思維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