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joe199277 (有時終須有,無時莫強求)》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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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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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在水管上看到南方公園的一個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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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youtu.be/aV6NoNkDG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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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廚子chef老爹被告 凱子爸為其辯護
: 而唱片公司提告方律師使用了丘巴卡答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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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上法庭就直對陪審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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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丘巴卡是個來自卡須克星球的武技族人
: 而為什麼一個240公分高的武技人
: 會想住在恩多星球上
: 跟一群60公分高的伊娃族生活在一起?
:
: 這根本不合理(It does not make sense!)
: 不過更重要的是,你必須問自己
: 這跟我們的案子到底有什麼關係
: 沒有關係
: 看看我,我是一個在幫唱片公司辯護的律師
: 然而我現在在法庭上談著丘巴卡
: 這合理嗎? 根本不合理!
: 所以各位陪審團在審議黑奴解放宣言跟本案的關係時
: 一定要想想 這合理嗎? 這當然不合理!
: 如果丘巴卡在恩多星上,你們就必須讓我們無罪
: 答辯結束
:
: 當年台版翻譯則把丘巴卡翻成康康
: 變成伊利安星球答辯法
: https://youtu.be/AIrpMDDld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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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不管中文跟英文都蠻好笑的
: 律師一臉正經的說根本沒相關的幹話
: 更妙的是答辯還真的成功了
:
: 水管下面不少英文留言說律師
: 法律系學生真的在課堂上有學這段
: 是英美法系才會學嗎?
: 大陸法系的法律系會學這個?
: 學這個用意為何?
:
: 西洽有法律系高手能講解一下這個答辯法嗎?
:
我沒聽過什麼「邱巴卡答辯法」,我也看不太懂你內文的描述,反正依我的理解,你就是想
問法律系有沒有學「辯論技巧」嘛。我可以很明確的跟你說,沒有
法律系在學的東西叫「法律」,上課的重點都是放在法律體系的建構、條文的解釋、在個案
上的運用
法律系在做的訓練,就是讓你知道面對一個案子,應該怎麼思考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然後
依法應該怎麼處理
所以法律系比較像是在培養一個「法官」,而非「律師」
至於你內文中提到的案例,其實跟所謂「歐陸法」與「英美法」的差異,也沒有關聯
歐陸法與英美法在法律體系上的差異暫且不談。我就單講審判。英美法有陪審團,而歐陸法
沒有,所以重點就在於,「陪審團是幹嘛的」?
一個案件,可以區分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兩個部分。以殺人罪為例,「有沒有殺
人」是認定事實,而「該判多重」是適用法律
在歐陸法國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都是由法官來做決定。而在英美法國家,則是
由陪審團與法官分工,由陪審團認定事實,由法官適用法律
因此,若律師要做無罪答辯,在歐陸法,他要說服法官。在英美法,他要說服陪審團
「有沒有殺人」是個事實認定,而在法庭上的「事實」,就是「證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
,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罪,那就是雙方攻防的重點。
第一個,當然會牽涉到「鑑定」,這是認定「證據」與「犯罪」之間有所關聯的最直接方式
。但有時鑑定結果仍無法完全證明
我舉個例,「A有沒有開車撞到B」是一個需要認定的事實,而現有的證據就是「A駕車經過
中正路時撞到B」的監視錄影畫面,那幾乎就可以證明A的確有撞到B
問題是,若剛好沒有直接撞上的監視錄影,只有「案發當天,A駕車經過中正路兩個交叉路
口的監視錄影畫面」,這個證據,充其量只能證明A有經過中正路,但不能證明A有撞到B
因此,這時候就必須有更多的證據,例如「A的車上沾有B的血」,但是,有這個證據,也沒
辦法真的證明A有撞到B,因為律師可能主張「事發當時有很多車經過,我的當事人只是恰好
被B的血噴到而已」
此時就會涉及到律師的辯論技巧了,好的律師能把證據說成一套有邏輯的故事,讓人不得不
信
實際上的事實如何,只有上帝知道,在法庭上,只能靠證據來推敲。以上述的例子,假設我
們站在上帝視角,A確實有撞到B,但因為律師的「事發當時有很多車經過,我的當事人只是
恰好被B的血噴到而已」說法,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納,那麼「A沒有撞到B」才是事實
講了那麼多,你們可以了解到,律師的辯論技巧,最終是要連結到「邏輯的推敲」,因此你
所謂的「邱巴卡答辯法」,只是像個小孩子一樣的說「我是對的」,但沒有說「為什麼我是
對的」
沒有根據證據的說理以及邏輯的推演,充其量只是「貓咪會飛不合理,所以你判我有罪也不
合理」這種程度的說詞,不管是在英美法國家還是歐陸法國家都行不通的
當然,美國訴訟實務上,律師因應陪審團制度衍生出了很多辯論技巧,例如利用長時間的東
拉西扯,讓陪審團的專注力下降,進而做出錯誤的判斷(想像一下你上課不到半小時就開始
恍神了),或是利用多次的開庭,讓陪審團的記憶無法連貫(你每週上課的東西都記得?)
不過這又是另一回事了,總之,邏輯永遠是邏輯,跟什麼法系無關
如果想了解更多英美法與歐陸法的運用與法理上的差異,有機會我再開另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