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rf123456 (Q)》之銘言:
: 懶人包:
: 文章主人電腦壞了
: 然後沒錢買新電腦
: 於是貪便宜去FB社團買一台二手電腦
: 收到電腦後,打個2局APEX,直接被永ban
: 傳家寶帳號直接88
: 跟賣家的對話
: 賣家:我哪知道你會去打APEX
: 賣家:我那台電腦被拿去開掛永BAN才換掉
: 賣家:阿你又不問
: https://i.imgur.com/Baz2Dpb.png
: https://i.imgur.com/B5oO4rJ.png
想請問一下,這案例的爭點是不是在於"買回來的硬體無法執行某軟體"這點,是否符合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要擔保"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及"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所以如果真的要打官司的話買家要能舉證說不能打APEX的的主機板價值低於正常主機板,或是打APEX是屬於電腦的通常效用,才有機會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