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youtu.be/31kzS5F8myA
https://youtu.be/zNF85KVUxf8
揭上所示,peko之遊樂設施存有設計上瑕疵,peko明知仍提供之為故意.退步言之,亦有可得而知之間接故意.
peko為設施建立及管理人應負確保設施健全無瑕疵之瑕疵擔保責任
然peko釣魚池設施仍生物上瑕疵如使使用人掉入池中
按民法354條出賣人應擔保物之價值,效能,品質之無瑕疵
又按民法360條規定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應負賠償責任,退步言之亦按359條規定得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且peko之遊樂設施契約應屬無名契約 故按民法347條準用買賣篇章
民法184條損害賠償及民法227條不完全給付亦得主張,一併敘明之.
對啊 peko的釣魚池設施常常出包 怎麼沒被同事要求賠償啊?
不能因為「總是出包」就推定他的設施有瑕疵
自己要玩自己要承擔風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