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針對 C_Chat 板規 4-4-2 之釋疑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21-08-11 14:21:04
※ [本文轉錄自 C_ChatBM 看板 #1X4pjdIS ]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 C_ChatBM
標題: [公告] 針對 C_Chat 板規 4-4-2 之釋疑
時間: Wed Aug 11 10:52:21 2021
主旨:針對 #1X4muGZF (C_Chat) 公告中,有使用者提及針對板規4-4 第Ⅱ項使用上的疑
慮,提出解釋說明。
說明:
有鑑於部分板友在今天的處分公告中,提到「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
容相近者」在文字敘述上的問題
因此我盡量在這邊一次過說清楚個人對此的認定標準。
板規內容:(節錄)
4-4 〔洗文違規〕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水桶一週。
一、「未經文章作者同意」部分:
目前板主群對此的立場是「預設不同意」,也就是說除非被檢舉人提出該連續推文已
獲得原發文者同意的證明,或者是原發文者在自己的文章或底下推文內清楚說明同意
連續推文,否則逕以違規論斷。
而且,在我上任板主職前,也曾對跨文章相似推文提出檢舉(#1UxqI6UV (C_ChatBM)
、#1V6MsX5Q (C_ChatBM) 等文參見) ,且經時任板主群認定違規,因此如果這方面
也要預設原發文者同意連續推文,會導致在維持看板秩序上出現窒礙難行的情況。
二、「短時間」、「大量」部分:
這部分在進行修訂前,確實無法設定一個明確的分界線、且每位板主的標準也未必相
同,一切胥視當時的環境因素(討論情況),個案判定違規與否。
三、「內容相近」部分:
就當前執行情況來說,確實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但因為當時被檢舉人未能提出抗辯說
明,按照《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一條,「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
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自行承擔其不利益」可
知,除非該案的被檢舉人提出申訴,否則就會視作接受該判決。
四、總的來說,板規 4-4 第Ⅱ項不同於板規 4-5 (人身攻擊個人部分) 或 4-7 第Ⅰ項第
三款 (私人恩怨) ,在未確定到利益關係人的權益因為被檢舉人的發言而出現受損的
前提下,自然無法因出於非關係人(當事人)的檢舉,而直接判定違規。同時在此順
帶一提,涉及板規4-4 第Ⅱ項的推文,也會以「是否影響其他使用者的閱讀觀感」進
行判讀(這部分跟說明文第二項相同)。
無論如何,針對相關案件、板規
如果有疑慮(認為需要修訂者),基於 #1VdkK75b (C_Chat) 及 #1ViMJife (C_Chat) 的
板務討論時間限制,還請在今年十一月之後,在本板(C_ChatBM)再次提出。
到時,會讓該時候在位的板主群重新審視,是否有必要再次對該條規定進行改動。
以上說明,還望各位諒解。
作者: charmingpink (charmingpink)   2021-08-11 14:22:00
我覺
作者: k960608 (霧羽‧浪沙)   2021-08-11 14:22:00
馬來人又要考大家中文啦大家快來接聖旨
作者: j53815102 (此子不可留)   2021-08-11 14:23:00
我先桶你 不申訴就是我對喔 呵呵
作者: charmingpink (charmingpink)   2021-08-11 14:23:00
得不行
作者: ig49999 (張思妤)   2021-08-11 14:24:00
不要說只罵馬來人啦 都說合議了 至少有過半板主同意
作者: qoo60606 (凜)   2021-08-11 14:26:00
二、 有錯字‘胥’
作者: ga652206 (Sing)   2021-08-11 14:30:00
我那篇4-4板務每次都被拿出來 XDD當初板務都人事已非了不過有人連推被捅就又開始有人喜歡跟風真有趣
作者: s210125 (coconut)   2021-08-11 14:33:00
我那篇是三個版主都同意違規QQ
作者: mikeneko (三毛貓)   2021-08-11 14:42:00
有罪推定原則,不愧是跟國際接軌的大V洽
作者: lovez04wj06 (車前草)   2021-08-11 14:45:00
人家沒説同意前不算同意怎麼有些人可以認知為有罪推定?邏輯?
作者: weltschmerz (威爾特斯克˙悶死)   2021-08-11 14:46:00
笑死
作者: s210125 (coconut)   2021-08-11 14:49:00
我一直以為短時間推內容相近的文 是重複推同一句話 結果這個也算 上了一課
作者: kaj1983   2021-08-11 14:50:00
言論自由需要邏輯嗎?
作者: a125g (期末崩潰討噓哥)   2021-08-11 14:51:00
內容是不是相近會分不出來嗎
作者: kaj1983   2021-08-11 14:51:00
但總是想連結到V這點就可以看出他別有用心了
作者: a125g (期末崩潰討噓哥)   2021-08-11 14:52:00
推娃怎辦
作者: kaj1983   2021-08-11 14:52:00
推娃以前我記得有禁,現在的標準就不知道了
作者: s210125 (coconut)   2021-08-11 15:00:00
我也沒有要測試4-4-2的意思 就bug
作者: gox1117 (月影秋楓)   2021-08-11 15:13:00
嘔嘔嘔嘔嘔嘔嘔嘔
作者: ga652206 (Sing)   2021-08-11 15:54:00
現在有人在推娃嗎 你可以說試試看版主標準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21-08-11 16:17:00
作者: TanakaJapan (田中將大19)   2021-08-11 16:40:00
嚴格來說,版規是寫“未經發文者同意”而非(一)的“不同意”,這不是有罪推定的問題,而是舉證義務在誰身上?如果舉證義務在檢舉人身上,那檢舉人勢必向發文者求證才能檢舉。如果舉證義務在被檢舉人身上,那還沒要求被檢舉人行舉證義務就直接判決是不是有問題?即使預設是未經同意,同樣也可以要求被檢舉人舉證,而被檢舉人無法或不行舉證義務後再以該預設判決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21-08-11 18:29:00
捅了才說預設作者不同意,也沒跟作者求證過 超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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