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家會覺得台灣法規很寬鬆....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8條就規定 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不能散布
這條是妥妥的刑事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也有法院判決見解認為虛擬的兒童色情也算
"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
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
少年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就算採取安全措施只是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兒少法這條還是算
當然也有不同見解說虛擬不算的,只是我不是來吵法律見解寫論文的,判決大家自己查
該注意的是台灣有用過特別刑法在搞人的,而且不是很久以前那種
大家會以為法規很寬只是你們發的圖在國外的網站、通訊軟體是國外的查不到
根本是歐美日法規寬鬆,不是台灣法律寬鬆
希望大家在噴國外怎麼樣時,先看看自己的國家到底在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