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覺得名詞定義這種問題(怎麼樣才算XX、OOO有沒有洽點)
在缺少一個具權威性或強制力的官方下定義的情況下
不可能達成共識,硬要達成共識也沒有太大意義,除了管版需求
反正是廣義上多數暴力的社會,廣義上人治的看板,廣義上主觀認定的判決
不如直接回歸本質,有廣大爭議的部分訴諸多數暴力,無廣大爭議的版主自由心證
參考現行的其他制度簡單舉幾點
1.不論是看某類型文不爽想全部明文禁掉,或是很喜歡某類型文想明文保證其洽點
推文聯署50位使用者後列入討論選項
ex.OOO吃炸雞、XXX開台唱原創曲、阿紫是不是病嬌
2.選項收集完後比照板主選舉進行投票
過半或過六成或過七成後明文禁止或放行該類型文並整理做成判例文供以後引用
3.成功成為判例的選項如要進行重新認定需經過比照BM版規定的CD時間後重新聯署
4.最開始可能比較多選項要處理,之後可能就可以回歸到跟版主選舉一樣定期投票
5.想像中除了弄出第一份判例麻煩些,應該是不會增加版主無謂的工作量
版主有判例作為依據爭議應該也會小些
至於引用哪個判例,引用的合不合理,版不版皇,原本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有簡單翻一下前面的回文不過沒看到類似的,如果是討論到爛不可行的方案先說個抱歉
可以的話希望也能指教讓我知道是哪部分執行上會有問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