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國法沒研究,且美國各州的刑事訴訟程序或有出入,
如有錯誤請有研究美國法的大大指正。
首先被逮捕後警察詢問前規定要進行權利告知
(因何罪被逮捕、有權保持沉默、可以選任律師為你辯護)
這個時間點理論上會知道自己是涉犯三小被抓。
再來是檢方進行認罪協商時理論上也會告訴你要認啥罪,
這時你理論上也會知道到底是要認啥罪。
然後是進行審判時理論上法院也會告訴你現在因何事受審,
而且理論上認罪的任意性(是否出於真意)在這種特殊程序下理論上是要獲得充分保障的。
因為是自願放棄諸多憲法修正案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利如第五修正案不自證己罪
第六修正案受陪審團審判、對質詰問權etc
理論上被告應該充分認知自己認了什麼罪、認罪的後果(罪名等)、放棄什麼憲法上權利
且出於自願放棄等,
所以不太可能出現直到宣判的時候才知道自己認了三小罪的狀況。
而且從刑度上來看,過失致死判到15年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做為參考台灣的刑法276條過失致死是5年以下,
殺人罪271條是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
這種超出上量刑上限的狀況理論上是可以上訴的。
已經判決了不能上訴這點理論上也是有問題的,
在美國法這種當事人進行主義(辯方控方主導程序)的前提下
身為辯方的被告如果選任律師而沒有受到實質有效辯護理論上應該是可以作為上訴理由的
(律師沒出狀之類的)
因此如果徐倫以律師被收買為由上訴理論上是可行的。
除非你一路強雄狀態(主辦協辦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到聯邦最高法院
(當然我不確定到底最高審級到哪裡)
所以理論上徐倫是有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