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周逸濱、魯忠翰/成為一名優質Vtuber之前

作者: vikk33 (陳V)   2021-12-23 20:05:57
周逸濱、魯忠翰/成為一名優質Vtuber之前——先搞清楚相關著作權問題!
https://reurl.cc/aN6YQX
日前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MEA)主辦「2021亞洲新媒體高峰會」專題演講,主題
之一鎖定在Vtuber虛擬偶像。
Vtuber全稱為「Virtual YouTuber」,也就是虛擬的YouTuber。運作方式是由「中之人(
真人直播主)」穿著臉部偵測及動態感知設備,將臉部表情、手部及身體動作套用在
Vtuber模組上,最後以Vtuber的形象與觀眾即時互動。
台灣目前除了代理外國的Vtuber外,這幾年開始,也有許多原創的Vtuber,就像一般傳統
經紀公司旗下的藝人,在個別的分眾市場開直播聊天、唱歌、跳舞、代言商品、轉播電競
比賽,甚至開自己的演唱會,逐漸模糊虛擬與真實的分界。
從最近網路新聞〈推特首度公開台灣年度排行榜!Vtuber 擠下戴資穎成「轉推王」〉、
〈絆愛突破300萬訂閱,日本Vtuber史上第一人〉、〈「2021年華語VTuber紅白綜藝秀」
集結293位台灣、香港、馬來西亞Vtuber,12月31日陪你跨年!〉等標題來看,都不難看
出Vtuber產業已逐漸成熟。
那麼,站在合約管理的角度,經營開發Vtuber與其他IP之間有什麼特殊性?該如何適用目
前《著作權法》之規定去決定著作權歸屬及相關可能的法律關係?
Vtuber虛擬偶像出道
Vtuber出道,可以簡單分為「角色製作」、「中之人招募」以及「Vtuber直播演出」三個
階段。第一個屬於IP生成,後面二個則偏向IP經營。三個階段都有《著作權法》或IP相關
法律問題值得討論。
一、Vtuber角色製作
Vtuber角色製作,基本上可從「名稱」、「基本人物設定(出生、性別、身高、種族、喜
好等)」、「角色創作(開模建置角色)」等角度切入。
「名稱」
通常是簡短文字的組合,但命名者能否主張這是一種「具體表達」,進而受到著作權法保
護,可能會有疑義。因此,若要確保權益,命名者可以選擇申請「商標權」,比較不會透
過《著作權法》來處理。
「基本人物設定」
這個階段可說是Vtuber的靈魂,也是外型設計的重要考量。但是設定人物的時候,可能要
多從人物的故事背景、個性或人格特質等描述下手,才能讓形象更加具體,比較容易滿足
《著作權法》所要求的「表達」,進而以語文著作的姿態,受到該法的保護。
反之,如果只是簡單的形容,如「性別:非二元性別、身高:165公分、種族:人類」這
樣平鋪直敘的內容,可能只會被認定是「概念、思想」,並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角色創作」
角色創作包含設計人物、立體繪圖及圖層拆件,以及模型製作及動畫;前述物件,可能會
認定是美術著作(圖)、視聽著作(影像)及電腦程式著作(程式)。
至於創作方式,公司可能自行或外包設計製作,而小型的個人工作室則可能使用Vtuber電
腦軟體或APP創造角色。
那問題來了,如果相關物件設計涉及著作權,那當Vtuber直播演出時要如何避免侵權?
此時,因為使用到角色外型,會涉及美術著作、視聽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
傳輸權利用,如果上開著作是由公司自行開發,要留意職務上著作的問題;外包開發的部
分,必須注意是否買斷或是取得充分授權;如果是小型的個人工作室,使用電腦軟體或
APP內建模組生成者,則必須留意電腦軟體或APP的使用者條款,有沒有授權條件(標註來
源)/特殊限制(播放平台限制)/使用方案對應權限等,以免侵權。
二、中之人招募
Vtuber的表演之所以能夠躍然螢幕之上形同真人,必須仰賴Vtuber背後的中之人(真人直
播主),才能表現出生動有個性的對話互動,讓觀眾覺得Vtuber真實而有魅力。在Vtuber
公司對外徵選的時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由Vtuber公司委託中之人進行表演1,相較
於一般藝人經紀,有以下兩個特殊之處:
「Vtuber與中之人有依存性」
雖然中之人是Vtuber的操作者,基本而言,在技術上沒有不可替換性,但從產業實際的角
度,Vtuber更換是大忌。
因為Vtuber與中之人的個性、口音、肢體動畫與表情會有相互依存的連結,且時間越久、
兩者越難以分離;粉絲可以分辨中之人是否為同一人,也無法接受中之人中途更換。所以
如果中之人離開,可能等於宣告Vtuber畢業。
對於公司而言,公司除花費培訓成本培養「中之人」演出技巧外,且必須承擔中之人辭去
Vtuber的職位,該位置無法再由其他中之人擔任的風險。
因此,如何降低彼此爭議,就是維繫經營的重點——例如:約好直播時間(配合粉絲時間
)、直播平台選擇、直播分潤比例、IP延伸分潤等條件,都必須在Vtuber正式出道前談妥
,以免日後爭議。
「中之人有保密性」
為了避免中之人的個人形象與Vtuber差異過大,反過來影響Vtuber人物設定,公司通常會
希望中之人保密,不要對外透漏真實身分——這點與YouTuber或藝人於螢光幕前求取曝光
有很大差異。而此部分的保密需求,可以透過合約來約定保密義務。
三、Vtuber直播演出
如前所述,Vtuber整體直播演出是一段複雜的表演過程,是由中之人穿戴動態感知器材,
透過模組來進行Vtuber的表情、聲音、動作表演。
除了直播環境設計(預設背景、音樂、配音及動畫特效外)外,透過動態感知技術捕捉中
之人表演(表演、台詞),再與Vtuber形象模組共同結合。那麼中之人操作Vtuber的直播
表演,這樣產生的著作權到底歸給誰呢?
原則上,這要看Vtuber角色到底屬於誰來決定。這是因為,Vtuber的整體表演,主要還是
以Vtuber角色的外觀形象呈現,且表現內容也不會超過角色模組預設的框架(就像玩遊戲
不會超過遊戲預設的框架),故整體表演的著作權,可能還是應歸屬於Vtuber角色的權利
人(例如:依照契約歸給Vtuber公司)。
然而,在操作Vtuber過程中,還是可能有全新獨立的表演著作、語文著作產生。就像直播
過程中,大多是透過模組呈現Vtuber的形象,但還是可能透過中之人的肢體表演或口白對
話,激盪出相關有趣的內容,進而構成Vtuber整體表演的一部分或素材。
因此,這部分則建議以合約明確約定,由中之人將前述表演著作或語文著作,以轉讓或授
權方式,允許公司用來與Vtuber整體表演結合使用。
結語
Vtuber的創立與經營,確實與其他IP(例如:動畫開發或演藝經紀)有不少差異。除了有
動畫角色的開發過程,也有類似演藝經紀的中之人培訓與聘用關係,同時還需要運用動作
捕捉技術,才能使Vtuber完美呈現在觀眾眼前。
由此可見,Vtuber直播演出是一個共同協力的複雜成果。
因此,回到合約管理的角度,就不能把過去單一產業的想法套用在Vtuber身上,必須因應
其特殊性、調整各項合約內容,才能用適當有效的方式保護IP,也確保Vtuber直播表演時
取得完整必要的權利,避免侵權、引發爭議。
雖然現在Vtuber的觀看人數或流量還無法與YouTuber相比,但是粉絲黏著度、變現率都很
高。特別在原子疏離的時代,Vtuber為人們帶來生活上的陪伴、互動與未來想像,確實是
以往沒有的體驗;相信未來Vtuber不只會進攻其他直播領域繼續圈粉,也會把鐵粉串接到
其他不同分眾市場。
作者: kekebunny (可可兔)   2021-12-23 20:08:00
你其實可以把標題的人名給刪掉
作者: wvookevp (ushiromiya)   2021-12-23 20:09:00
第一次聽到這個單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