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Origin (AOrigin)》之銘言:
: 這個處分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 政府不用經過法院就可以做出處分
: 13-1.2
: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
: 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
: 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簡單來說就是
: 說你違法就違法
: 馬上給你block
: 你說你沒有?上法院救濟啊
: 反正我先擋
: 今天性犯罪可以擋
: 那詐騙勒 個資勒 假新聞勒
: 不過這就有點跑題
: 不過最大的問題還是行政可以直接擋你
: 而不用透過司法那邊
: 這樣完全有理由相信會被政府拿來濫用
: 連假新聞罰300萬都要送法院
: 這種直接不准講話的只需要公文
: —
: 往往是那些善良的願望將人人帶入了人間地獄
先上圖
https://i.imgur.com/1LNnDRa.png
13-1這條是104年新增的
條文內容如此
https://i.imgur.com/8nkCSjN.jpg
https://i.imgur.com/rcYjN37.jpg
13-1.2要看前條第一項 也就是
第13條第一項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你二次元要怎麼跟報導、記載被害人姓名個資有關?
更別說這條是早就修的法 你還拿來滑坡 有夠母湯